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
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
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等要求,扎实推进容缺承诺审批服务,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办事难、办事慢问题,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承诺审批,包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三方面工作。
第三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贵州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容缺受理服务,是指企业、群众在向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具备、其他辅助性材料暂时无法提供,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期限,申请人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办理流程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未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的服务模式。
第六条 主要申请材料是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承诺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要申请材料。
第七条容缺材料是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暂时无法提供的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容缺承诺审批事项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2、3)。
第九条 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由省司法厅牵头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梳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梳理。省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变化的,及时函告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及时修改贵州 (略) 办事指南,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按要求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容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服务事项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事项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4),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提交容缺材料。承诺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可以由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审批部门根据实际编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自愿采取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容缺承诺审批监测体系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承诺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承诺审批,未按规定提交容缺材料就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再对其适用告知承诺。
第二十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有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 (略) 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容缺承诺审批”推进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 (略) 站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并在贵州 (略) 公开“容缺承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第二十三条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 (略) 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至少 (略) 县部门“容缺承诺审批”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2.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3.贵州省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4.贵州省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考范本
附件1
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2年版)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方式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乡(镇、街道) | |||||||
1 | 户口迁移 审批 | 迁移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公安机关 | √ | √ | 在线核查 |
2 | (略) 设立许可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注册资本;(二)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略) ,应当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州)公安机关初审,省级公安机关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 仅适用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贵州户籍的 | ||
3 | (略) 设立许可 | 无开除公职、军籍 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注册资本;(二)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略) ,应当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州)公安机关初审,省级公安机关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 仅适用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贵州户籍或曾在贵州政法机关工作的 | ||
4 | 保安员证核发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公安机关 | √ | 在线核查 | ||||
5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6 | 公司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 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7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分立) (略) 注销证明、 (略) 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8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9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0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2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3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5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5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
16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贵州 (略) 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18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贵州 (略) 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19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5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0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5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范围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3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省民政厅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4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范围 | |||
24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省民政厅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4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范围 | |||
2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成立时间、执业律师人数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 (略) 、县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 |||
26 | 律师执业许可 | 申请人无职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 (略) 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27 | 律师执业许可 | 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仅因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28 | 律师执业许可 | 申请人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出具本人未受到开除处分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29 | 律师执业 许可 | (略) 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 (略) 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30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司法行政 机关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参照该条情况处理 | |||
31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司法行政 机关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司法鉴定人延续参照该条情况处理 | |||
32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略) 令第445号)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 (略) 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省应急厅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 |
3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 |
35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 出生医学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林业部门 | √ | √ | 内部核查 | |||
37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 (略)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 | √ |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资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现场检查。 | ||||
38 | 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略) 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教育行政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9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省教育厅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0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省教育厅 | √ | 现场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1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省教育厅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2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省教育厅 | √ |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3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技术人员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 ||
4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略)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 渔业用水水质证明 | 《渔业法》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 ||
46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 《渔业法》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
附件2
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 部门 |
1 | 省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公安机关 |
2 | 省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级公安机关 |
3 | 省公安厅 |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 (略) 、县级公安机关 |
4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职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省级财政部门 |
5 | 省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
6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7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8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略) 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级资质认定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1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城市政府环境卫生部门 |
11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2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3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4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5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
16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级)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水利部门 |
17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省级商务部门 |
18 | 省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19 | 省卫生健康委 | 社会办医疗机构*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20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略) 、县级林业部门 |
21 | 省林业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业部门 |
22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略) 场监管部门 |
23 | 省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略) 场监管部门 |
24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25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26 | 省新闻出版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略) 级新闻出版部门 |
27 | 省药监局 | (略) 信息服务审批 | (略) 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 (略)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略)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 | 省级药监部门 |
28 | 省药监局 | 医疗 (略) 信息服务审批 | (略) 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 (略)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略)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 | 省级药监部门 |
29 | 省药监局 |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30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31 | 贵阳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主管海关 |
32 |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33 |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 承装(修、试)电力设备许可证核发 | 承装(修、试)电力设备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附件3 贵州省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申请材料 | 容缺材料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原、现有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 |
2 |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 | 1.农药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 2.生产情况报告;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 | |||
3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制件)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安全评价报告 | 营业执照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1.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提交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 1.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2.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 3.变更注册地址名称(不含生产企业搬迁); 4.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变更企业地址名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隶属关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变更隶属关系: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 3.建设 (略) (州)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变更或补办) |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变更申请表; 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3.遗失声明公告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变更申请表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遗失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在省级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公告; 3.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 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复印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9 |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 | 1.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2.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市(州)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5.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6.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10 |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 | 1.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原件); 2.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4.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6.探矿权范围、申请新立的采矿权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原件); 7.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8.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9.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10.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11 | 煤层气采矿权延续 | 1.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煤层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6.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8.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
12 | 煤层气采矿权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变更 | 1.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3.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7.煤层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8.出让合同(原件)或签订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9.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批复文件; 10.原采矿权范围、扩大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原件); 11.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12.协议出让批复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
13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情形); 3.代理委托书; 4.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相关证明材料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报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实名办税纳税人原件留存备查; 4.加盖纳税人签章的复印件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 税务部门 | √ | |||
1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形); 3.代理委托书; 4.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已实名认证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予报送身份证原件; 3.签章的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 税务部门 | √ | |||
15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形) 3.代理委托书 | 已实名认证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予报送身份证原件。 | 税务部门 | √ | |||
16 |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补办) |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 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17 | 医师执业变更 |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须注明聘期) | 身份证复印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18 | (略) 、县级地方新闻单 (略) 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1.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 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3.剧情梗概; 4.思想内涵概括说明; 5.剧本创作基本完成承诺书 |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合同材料 | 广播电视部门 | √ | |||
1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许可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经办人委托书; 3.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投入车辆承诺书;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 1.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3.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 √ | ||
20 | 博物馆二级及以下藏品取样审批 | 取样分析申请书 | 藏品取样方案 | 文化旅游部门 | √ |
附件4
贵州省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考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2.其他组织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容缺受理事项名称
(二)应当补正的材料及期限(注: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三)补正资料的方式(上门报送、平台报送、邮寄报送等,注明报送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承诺方式
本容缺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提交签名的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受理审批。
(八)未履行补正承诺的责任
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申请人,许可审批部门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能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补正资料与已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获得许可证后,未提交补正资料前,不开展相关经营及活动;
(六)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已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九)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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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等要求,扎实推进容缺承诺审批服务,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办事难、办事慢问题,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承诺审批,包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三方面工作。
第三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贵州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容缺受理服务,是指企业、群众在向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具备、其他辅助性材料暂时无法提供,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期限,申请人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办理流程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未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的服务模式。
第六条 主要申请材料是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承诺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要申请材料。
第七条容缺材料是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暂时无法提供的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容缺承诺审批事项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2、3)。
第九条 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由省司法厅牵头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 (略) 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梳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梳理。省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变化的,及时函告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及时修改贵州 (略) 办事指南,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按要求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容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服务事项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事项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4),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提交容缺材料。承诺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可以由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审批部门根据实际编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自愿采取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容缺承诺审批监测体系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承诺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承诺审批,未按规定提交容缺材料就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再对其适用告知承诺。
第二十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有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 (略) 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容缺承诺审批”推进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 (略) 站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并在贵州 (略) 公开“容缺承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第二十三条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 (略) 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至少 (略) 县部门“容缺承诺审批”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2.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3.贵州省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4.贵州省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考范本
附件1
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2年版)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方式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乡(镇、街道) | |||||||
1 | 户口迁移 审批 | 迁移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公安机关 | √ | √ | 在线核查 |
2 | (略) 设立许可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注册资本;(二)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略) ,应当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州)公安机关初审,省级公安机关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 仅适用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贵州户籍的 | ||
3 | (略) 设立许可 | 无开除公职、军籍 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略)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注册资本;(二)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略) ,应当向所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州)公安机关初审,省级公安机关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 仅适用 (略)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贵州户籍或曾在贵州政法机关工作的 | ||
4 | 保安员证核发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公安机关 | √ | 在线核查 | ||||
5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6 | 公司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 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7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分立) (略) 注销证明、 (略) 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律、行政 (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8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9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0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2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3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5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5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
16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 市场监管 部门 | √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72项“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 | |
1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贵州 (略) 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18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贵州 (略) 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19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5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0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5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范围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民政部门 | √ | √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6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的范围 | |
23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省民政厅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4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范围 | |||
24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省民政厅 | √ | 现场检查 | 此行政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14项“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范围 | |||
25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成立时间、执业律师人数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 (略) 、县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 |||
26 | 律师执业许可 | 申请人无职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 (略) 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27 | 律师执业许可 | 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仅因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28 | 律师执业许可 | 申请人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出具本人未受到开除处分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29 | 律师执业 许可 | (略) 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 (略) 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州)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实施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
30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司法行政 机关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参照该条情况处理 | |||
31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无犯罪记录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司法行政 机关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司法鉴定人延续参照该条情况处理 | |||
32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略) 令第445号)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 (略) 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省应急厅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 |
3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 |
35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 出生医学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林业部门 | √ | √ | 内部核查 | |||
37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 (略)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 | √ |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资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现场检查。 | ||||
38 | 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略) 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教育行政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39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省教育厅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0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省教育厅 | √ | 现场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1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省教育厅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2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省教育厅 | √ |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3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技术人员证明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 ||
4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略)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
4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 渔业用水水质证明 | 《渔业法》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现场核查 | ||
46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 《渔业法》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 部门 | √ | √ | √ | 在线核查 |
附件2
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 部门 |
1 | 省公安厅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公安机关 |
2 | 省公安厅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县级公安机关 |
3 | 省公安厅 |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 (略) 、县级公安机关 |
4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职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省级财政部门 |
5 | 省财政厅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
6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7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8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略) 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9 | 省自然资源厅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级资质认定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10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城市政府环境卫生部门 |
11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级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2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13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4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5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
16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级)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水利部门 |
17 | 省商务厅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省级商务部门 |
18 | 省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19 | 省卫生健康委 | 社会办医疗机构*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20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略) 、县级林业部门 |
21 | 省林业局 | 省级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目录的物种) | 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级林业部门 |
22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略) 场监管部门 |
23 | 省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略) 场监管部门 |
24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25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26 | 省新闻出版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略) 级新闻出版部门 |
27 | 省药监局 | (略) 信息服务审批 | (略) 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 (略)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略)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 | 省级药监部门 |
28 | 省药监局 | 医疗 (略) 信息服务审批 | (略) 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 (略)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略)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9号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 | 省级药监部门 |
29 | 省药监局 |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省级药监部门 |
30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31 | 贵阳海关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主管海关 |
32 |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电力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33 |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 | 承装(修、试)电力设备许可证核发 | 承装(修、试)电力设备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
附件3 贵州省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申请材料 | 容缺材料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原、现有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部门 | √ | √ | √ | |
2 |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 | 1.农药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 2.生产情况报告;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4.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 | |||
3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制件)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安全评价报告 | 营业执照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1.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名称: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提交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 1.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2.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 3.变更注册地址名称(不含生产企业搬迁); 4.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变更企业地址名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隶属关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变更隶属关系: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 3.建设 (略) (州)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变更或补办) |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变更申请表; 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书及材料清单; 3.遗失声明公告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变更申请表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遗失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在省级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公告; 3.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 工商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复印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9 |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 | 1.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2.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市(州)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5.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6.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10 |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 | 1.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原件); 2.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4.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6.探矿权范围、申请新立的采矿权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原件); 7.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8.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9.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10.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11 | 煤层气采矿权延续 | 1.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煤层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矿业权有偿处置证明材料或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6.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8.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
12 | 煤层气采矿权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变更 | 1.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3.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原件);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7.煤层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8.出让合同(原件)或签订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9.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批复文件; 10.原采矿权范围、扩大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原件); 11.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12.协议出让批复文件(复印件); 1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 | 自然资源部门 | √ |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或露天/地下开采的、或延续时采矿权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资源枯竭采矿权,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不实行容缺。 | ||
13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情形); 3.代理委托书; 4.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相关证明材料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实名认证纳税人免予报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实名办税纳税人原件留存备查; 4.加盖纳税人签章的复印件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 税务部门 | √ | |||
1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形); 3.代理委托书; 4.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填报表单的签章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2.已实名认证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予报送身份证原件; 3.签章的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承诺补正。 | 税务部门 | √ | |||
15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经办人身份证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形) 3.代理委托书 | 已实名认证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予报送身份证原件。 | 税务部门 | √ | |||
16 |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补办) | *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 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17 | 医师执业变更 |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须注明聘期) | 身份证复印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 |||
18 | (略) 、县级地方新闻单 (略) 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1.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 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3.剧情梗概; 4.思想内涵概括说明; 5.剧本创作基本完成承诺书 |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合同材料 | 广播电视部门 | √ | |||
1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许可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经办人委托书; 3.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投入车辆承诺书;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 1.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3.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 交通部门 | √ | √ | ||
20 | 博物馆二级及以下藏品取样审批 | 取样分析申请书 | 藏品取样方案 | 文化旅游部门 | √ |
附件4
贵州省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考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法 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2.其他组织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容缺受理事项名称
(二)应当补正的材料及期限(注: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
(三)补正资料的方式(上门报送、平台报送、邮寄报送等,注明报送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容缺受理模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五)承诺方式
本容缺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提交签名的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受理审批。
(八)未履行补正承诺的责任
未履行补正承诺的申请人,许可审批部门将撤销或终止办理容缺事项,将逾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能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补正资料与已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获得许可证后,未提交补正资料前,不开展相关经营及活动;
(六)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已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九)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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