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易拉罐生产技改提速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易拉罐生产技改提速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经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邮编:*
联系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5号)一楼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13号)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易拉罐生产技改提速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经开环审字〔2022〕0038号 | 2022年8月30日 |
2 | 关于易拉罐生产技改提速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沈环经开查字〔2022〕0018号 | 2022年9月14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2年8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经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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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易拉罐生产技改提速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经开环审字〔2022〕0038号 | 2022年8月30日 |
2 | 关于易拉罐生产技改提速及新产品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沈环经开查字〔2022〕0018号 | 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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