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翊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东莞市翊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翊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锦 (略) 28 号 1 栋 103 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成达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位于 (略) 长安镇锦 (略) 28号1栋103室(厂址中心经纬度:东经:113°47′52.247″,北纬:22°47′38.450″),总占地面积555m2,总建筑面积555m2,总投资*元,主要从事电子开关外壳的制造,年产电子开关外壳148.8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在注塑工序设置密闭车间收集废气,对废气的收集效率约80%。车间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门窗无组织排放。破碎粉尘,混料粉尘,机制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本项目DA001排气筒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达标排放;无组织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根据《202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小哈佛幼儿园、出租屋、锦江花园等保护目标,但由于项目产生的废气采用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各污染源均能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因此,正常情况下本项目排放的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9-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对东江环境质量影响轻微。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性废水产生。(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及处理、处置措施次品及边角料、金属碎屑、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交由相关处理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火花油、废切削液、废空压机油在危废间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火花油桶、废切削液桶、废空压机油桶在项目内不进行清洗及其他处理,收集、贮存后,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2-09-1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对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等文件相符性分析不到位;3.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 (略) 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大气办〔2021〕29号)等文件的相符性;4.环评文件未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发改委令第49号)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5.主体工程内容未说明项目设置的工艺;6.原辅材料、设备产能与产品产能匹配性分析不到位;7.项目员工人数存疑;8.未分析烘料工序、包装工序对应污染因子;9.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不到位;10.项目500米范围内的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方位有误;11.废气风量核算有误;12.破碎工序源强核算引用系数有误;13.非正常情况下废气排放情况分析不到位;14.未分析生活污水污染物治理效率数据及其来源;15.未分析噪声级降低的数据来源、厂界监测方位16.活性炭箱设置参数存疑;17.未分析生活垃圾产生系数来源;18.废切削混合液产生量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翊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锦 (略) 28 号 1 栋 103 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成达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位于 (略) 长安镇锦 (略) 28号1栋103室(厂址中心经纬度:东经:113°47′52.247″,北纬:22°47′38.450″),总占地面积555m2,总建筑面积555m2,总投资*元,主要从事电子开关外壳的制造,年产电子开关外壳148.8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在注塑工序设置密闭车间收集废气,对废气的收集效率约80%。车间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门窗无组织排放。破碎粉尘,混料粉尘,机制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本项目DA001排气筒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机制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达标排放;无组织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根据《202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存在小哈佛幼儿园、出租屋、锦江花园等保护目标,但由于项目产生的废气采用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各污染源均能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因此,正常情况下本项目排放的废气对区域大气环境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9-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对东江环境质量影响轻微。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性废水产生。(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及处理、处置措施次品及边角料、金属碎屑、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交由相关处理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火花油、废切削液、废空压机油在危废间分类贮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火花油桶、废切削液桶、废空压机油桶在项目内不进行清洗及其他处理,收集、贮存后,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2-09-1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对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等文件相符性分析不到位;3.环评文件未分析项目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 (略) 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大气办〔2021〕29号)等文件的相符性;4.环评文件未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发改委令第49号)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5.主体工程内容未说明项目设置的工艺;6.原辅材料、设备产能与产品产能匹配性分析不到位;7.项目员工人数存疑;8.未分析烘料工序、包装工序对应污染因子;9.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不到位;10.项目500米范围内的主要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方位有误;11.废气风量核算有误;12.破碎工序源强核算引用系数有误;13.非正常情况下废气排放情况分析不到位;14.未分析生活污水污染物治理效率数据及其来源;15.未分析噪声级降低的数据来源、厂界监测方位16.活性炭箱设置参数存疑;17.未分析生活垃圾产生系数来源;18.废切削混合液产生量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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