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 (略) 5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东莞虎门镇 (略) 58号101室。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主要从事日用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家用透明小勺505.*个/年,冰箱铲冰铲282.*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碎料工序碎料的过程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产生量很小,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碎料工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在造粒,注塑工序由于塑胶的融熔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项目拟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然后在围闭部位的上方开口直接接集气管道,收集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废气收集率可达80%,处理效率可达80%。收集风机总风量为*m3/h,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要求。恶臭污染物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5m排气筒)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碎料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2-09-1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5266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 (略) 5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东莞虎门镇 (略) 58号101室。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1000m2。项目主要从事日用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家用透明小勺505.*个/年,冰箱铲冰铲282.*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碎料工序碎料的过程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产生量很小,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碎料工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在造粒,注塑工序由于塑胶的融熔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项目拟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然后在围闭部位的上方开口直接接集气管道,收集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废气收集率可达80%,处理效率可达80%。收集风机总风量为*m3/h,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要求。恶臭污染物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5m排气筒)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碎料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2-09-1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恺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5266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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