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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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延川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政发﹝202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就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拟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文安驿镇上驿村、下驿村。具体以规划范围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附着物均属征收补偿对象。

第二条 征收基本情况

土地现状:集体土地面积15.021亩(均为耕地)。

上驿村,旱地7.428亩;

下驿村,旱地7.593亩。

征收目的:拟用于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第三条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耕地:*元/亩。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对象为文安驿镇上驿村、下驿村村民。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土地征收工作中对土地或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现状调查登记清楚后,按照先清理各种建筑物、附着物,再处理产权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在《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超过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合理密植度、违背植物自然生长周期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等。

3.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九条 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本次土地征收涉及的集体、个人要顾全大局,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支持配合好征地工作。

第十条 凡在征地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自《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违法占用、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凡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村组及个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阻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方案,尽职尽责、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延川县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大禹街道办、社管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延川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延政发﹝202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就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拟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文安驿镇上驿村、下驿村。具体以规划范围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附着物均属征收补偿对象。

第二条 征收基本情况

土地现状:集体土地面积15.021亩(均为耕地)。

上驿村,旱地7.428亩;

下驿村,旱地7.593亩。

征收目的:拟用于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第三条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耕地:*元/亩。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对象为文安驿镇上驿村、下驿村村民。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土地征收工作中对土地或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现状调查登记清楚后,按照先清理各种建筑物、附着物,再处理产权纠纷的原则处理。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在《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超过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合理密植度、违背植物自然生长周期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等。

3.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九条 文安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本次土地征收涉及的集体、个人要顾全大局,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支持配合好征地工作。

第十条 凡在征地范围内有土地租赁关系的,自《延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对违法占用、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凡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村组及个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阻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方案,尽职尽责、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延川县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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