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三季度招标采购情况说明
2022年三季度招标采购情况说明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 (略) 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起诉。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申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解环节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执行结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3.事后环节责任:案件终结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规科 | |
2 | 其他权力 |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 (略) 、县(区) (略) 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 (略)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3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 (略)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1.公示环节责任: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审批科 | |
4 | 其他权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及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决定环节责任: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5 | 其他权力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由符合评估条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3.公示环节责任:由市生 (略) 生 (略) 站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3.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6.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7.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8.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规财科 | |
6 | 其他权力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第19号令)第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 1.受理环节责任: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2.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7 | 其他权力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1.受理环节责任:由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已受理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评审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土科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 (略) 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起诉。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申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解环节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执行结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3.事后环节责任:案件终结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规科 | |
2 | 其他权力 |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 (略) 、县(区) (略) 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 (略)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3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 (略)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1.公示环节责任: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审批科 | |
4 | 其他权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及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决定环节责任: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5 | 其他权力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由符合评估条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3.公示环节责任:由市生 (略) 生 (略) 站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3.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6.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7.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8.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规财科 | |
6 | 其他权力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第19号令)第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 1.受理环节责任: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2.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7 | 其他权力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1.受理环节责任:由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已受理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评审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土科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 (略) 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起诉。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申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解环节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执行结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3.事后环节责任:案件终结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规科 | |
2 | 其他权力 |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 (略) 、县(区) (略) 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 (略)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3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 (略)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1.公示环节责任: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审批科 | |
4 | 其他权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及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决定环节责任: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5 | 其他权力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由符合评估条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3.公示环节责任:由市生 (略) 生 (略) 站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3.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6.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7.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8.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规财科 | |
6 | 其他权力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第19号令)第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 1.受理环节责任: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2.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7 | 其他权力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1.受理环节责任:由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已受理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评审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土科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 (略) 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起诉。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申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解环节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执行结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3.事后环节责任:案件终结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规科 | |
2 | 其他权力 |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略) 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 (略) 、县(区) (略) 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 (略)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3 | 其他权力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 (略)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 1.公示环节责任: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途径。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略) 级权限范围内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4.决定环节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转移固体、危险废物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审批科 | |
4 | 其他权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 (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及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决定环节责任: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5 | 其他权力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由符合评估条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3.公示环节责任:由市生 (略) 生 (略) 站上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不通过的企业,应持续改进并经再次评估后达到评估条件。 3.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不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在备案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6.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7.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8.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规财科 | |
6 | 其他权力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2012年第19号令)第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 1.受理环节责任: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信息公开。 3.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2.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3.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支队 | |
7 | 其他权力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1.受理环节责任:由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评审环节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已受理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评审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4.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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