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一、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的《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查,批复如下: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选址于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294号,项目总投资*.*元,总建筑面积*.5㎡,拟建设1幢卫生服务中心大楼及配套设施,设置床位60张,日均门诊量350人次/天,项目不设传染性诊疗科室。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一、项目施工阶段管理要求:
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要求:
(一)废水:
项目应设置医疗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达标 (略) (略) 由东海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的排污口,出口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 (略) (略) 的氨氮、总磷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
(二)废气: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应对臭气进行单独收集,收集的臭气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净化消毒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和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噪声:
系统风机等公用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60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50分贝,临通港西街(南侧厂界)执行4a类标准。项目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固废:
生活垃圾应单独收集,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检验废液、废活性炭、废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五)项目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事故应急池,制定医疗废水、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六)总量控制指标:按照《 (略) 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要求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2年9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
通讯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2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
邮 编:*
一、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的《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查,批复如下:
(略) 丰泽区东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选址于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294号,项目总投资*.*元,总建筑面积*.5㎡,拟建设1幢卫生服务中心大楼及配套设施,设置床位60张,日均门诊量350人次/天,项目不设传染性诊疗科室。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一、项目施工阶段管理要求:
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要求:
(一)废水:
项目应设置医疗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达标 (略) (略) 由东海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的排污口,出口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 (略) (略) 的氨氮、总磷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
(二)废气: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应对臭气进行单独收集,收集的臭气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净化消毒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和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噪声:
系统风机等公用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60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50分贝,临通港西街(南侧厂界)执行4a类标准。项目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固废:
生活垃圾应单独收集,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检验废液、废活性炭、废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五)项目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事故应急池,制定医疗废水、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六)总量控制指标:按照《 (略) 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要求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2年9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
通讯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2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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