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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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6C

地址: (略) 龙溪镇连山坪

法定代表人:何广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22日, (略) 交叉执法检查小组对湖 (略) 环保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循环冷却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电机未开启,回流管阀门关闭,冷却水通过清污水口外排进入人工湖,排入外环境,与环评要求循环冷却水不能外排不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 2022年 (略) 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2年7月2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及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2022年7月27日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复印件;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记录,证明你及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2022年 (略) 局制作的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身份、循环冷却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2〕3012号),经查,你(单位)2022年7月28日按照要求将交叉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的材料送达我局。经核查,我局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7日《湖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环保检查整改方案》和2022年7月28日《湖 (略) (略) 环保交叉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3012号) ,2022年8月1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生环不罚告(6)〔2022〕30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8月12日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放弃此权利。有2022年8月12日由你(单位)递交的放弃权利申请书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教育”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七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主观过错。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诚信守法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北 (略) 起诉。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湖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6C

地址: (略) 龙溪镇连山坪

法定代表人:何广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22日, (略) 交叉执法检查小组对湖 (略) 环保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循环冷却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电机未开启,回流管阀门关闭,冷却水通过清污水口外排进入人工湖,排入外环境,与环评要求循环冷却水不能外排不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 2022年 (略) 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2年7月2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及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2022年7月27日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复印件;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记录,证明你及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2022年 (略) 局制作的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身份、循环冷却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6)〔2022〕3012号),经查,你(单位)2022年7月28日按照要求将交叉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的材料送达我局。经核查,我局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7日《湖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环保检查整改方案》和2022年7月28日《湖 (略) (略) 环保交叉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3012号) ,2022年8月1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生环不罚告(6)〔2022〕30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8月12日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放弃此权利。有2022年8月12日由你(单位)递交的放弃权利申请书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教育”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七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主观过错。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诚信守法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北 (略) 起诉。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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