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1-04、1-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1-04、1-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项目1-04、1-06地块(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龙华区大浪街道西部,土地整备实施范围 (略) ,南至羊台山、素王工业园,西至羊台山,北至恒大时尚慧谷。地块总面积为*.1m2,1-04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G1C5),面积为*.2m2;1-06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G1C5),面积为*.9m2;
其中调查范围总面积为*.99m2;调查范围现状用地类型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商业服务业用地(C1);1-04地块调查范围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25m2;1-06地块调查范围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74m2;
地块调查范围内主要以工业厂房为主,截止2022年6月全部停产搬迁,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已规范化拆除。为保证采样进度,建设单位已将所在区域的硬化层提前破开。地块调查范围内工业企业类型主要有:五金制品制造、纺织服装、服饰业、包装/纸制品、电子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皮箱、包(袋)制造及其他皮革制品、家具制造业、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医疗器械制造等。
在2018年,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以及《 (略) 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深规土规[2017]3号)有关要求,考虑其原有工业企业搬迁后,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土壤遗留污染问题,以避免给后期开发建设带来不利环境影响,深圳 (略) (略) 特委托安徽汇 (略) 已对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项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均低于风险筛选值,项目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备案截图见“附件7”。
由于2018年初步调查时,仍有企业还在生产;以及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大浪赖屋山(横朗)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壤检测相关事宜的复函》,确定本次调查范围为:1-04地块/1-06地块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现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的;因此深圳 (略) (略) 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6月委托我司对该地块调查范围进行初步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及现状进行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结合国家有关技术导则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制定了土壤调查方案。2022年6月~7月,对项目实施钻孔采样,通过分析数据判断地块所受到污染状况,给出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于2022年9月编制完成《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1-04、1-06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1、污染识别结果
根据对企业及地块管理人员的调查可知,调查范围历史入驻企业约225家,其中工业企业约92家,工业企业有国大木器(深圳)有限公司、 (略) (略) 等。地块内潜在的污染源为各工业企业涉及生产的区域(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变电站,由于现场的硬化层均已破,根据地块内企业较多、较密集,集中连片,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集中连片、面积较小的企业,可按区域合并划定疑似污染区域或非疑似污染区域”,故将地块内涉及到工业企业生产的区域均划为疑似污染区域。
2、点位布设情况
土壤:本次疑似污染区域每1600m2不少于一个点布设,每个子地块土壤点位不少于6个;采取系统布点法,同时参考专业判断布点法,将土壤点位布置在污染源所在位置,初步确定土壤监测点点位位置。
地下水:本地块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下水点位数量设置不少于3个。对于划定了疑似污染区域的地块,疑似污染区域每6400m2不少于1个,且每个疑似污染区域不少于1个,地下水点位优先设置在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位置,按照三角形或四边形布点原则,优先将点位布设在存在污染地下水可能的区域。
本次初步调查根据污染源平面分布及疑似污染区划分情况,并结合历史影像及人员访谈,采取系统布点法,同时参考专业判断布点法,共布设地下水点位13个,其中A-T17S4钻探至8m仍无地下水,A-T20S5、A-T22S6、A-T27S7钻探至基岩仍无地下水,岩芯照片见“图4.2.3-1”,且周边区域也是相同原因,地下水不富集,无法建立水井,因此这4个地下水点位未建井,实际建井数量为9个;成井洗井发现只有A-T7S2、D-T5S2、D-T7S3、D-T9S4、D-T17S6、A-T30S8这6个地下水监测井有水,其余3口地下水井由于地块地势较高,地下水埋深较深,未采集到地下水;因此于2022年8月20日仅对这有水的6个地下水监测井进行采样。
3、样品分析
本次土壤及地下水检测因子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45项基本项目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中的行业必测项,还包含理化指标以及各点位识别的特征污染物;考虑地块内历史上工业企业较多,根据企业产污情况判断,土壤检测因子按每栋所有企业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点位检测因子按地块识别的所有特征污染因子;因无法明确变压器的生产时间,保守起见按有变压器油来考虑污染识别,因此地块内配电房、变电站选测了多氯联苯(总量)。具体检测项见报告正文;
土壤必测项:
A-T3、A-T19、A-T20、A-T22~A-T24点位涉及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的,选取“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锂离子电池制造”类别所有必测项目;
其余点位均选取“其他行业”必测项目。
地下水必测项:考虑地下水迁移问题,地下水检测项为该地块所涉及行业的所有必测项,以及地块识别的全部特征污染因子。
1-04地块涉及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其他行业,其中“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锂离子电池制造”的必测项包含“其他行业”的必测项,因此所在地块水点选取“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锂离子电池制造”类别所有必测项目。
1-06地块涉及行业均为“其他行业”,因此所在地块水点选取“其他行业”类别所有必测项目。
本项目钻探单位为广东 (略) ,检测单位为广东 (略) ,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钻探、采样、运输、保存、检测。于2022年06月22日~2022年06月27日、2022年07月09日、2022年07月18日进行土壤钻孔以及地下水建井,采集土样;2022年8月2日进行建井后洗井,2022年8月20日进行了采样前洗井,完成洗井后进行地下水采样;由于初次采样过程中,A-T1、A-T6、A-T8、A-T12、A-T13、D-T12点位下层土壤未在不同土层性质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因此于2022年09月11日~09月12日重新进行了钻孔采样;2022年9月15日广东 (略) 签发了检测报告。
4、结果统计
1-04地块/1-06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均属于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的一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明,1-04地块/1-06地块点位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DB4403/T67-2020)中一类用地筛选值;砷均满足《土壤环境背景值》DB4403/T 68-2020中赤红壤95%分位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检测项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计算方法制定筛选值,石油烃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一类用地要求。理化指标浑浊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标准;由于浑浊度为非有毒有害物质,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
5、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对本项目地块采集的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
本地块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值与筛选值相比,地块内采样点检测项各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多氯联苯类等监测结果均没有超过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理化指标浑浊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标准;由于浑浊度为非有毒有害物质,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
根据上述采样调查结果,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
建议:
(1)鉴于调查地块内工业企业建筑物大部分已拆除,拆除部分已基本实施围闭,但还有少部分建筑未拆除,建议在地块开发利用之前,应加强场地管理,对地块实施围闭;同时加强防控,防止外来废水废渣倾倒污染地块。
(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对地块落实必在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或污染。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示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及倾倒污染物等扰动或污染地块的行为。
(3)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污染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调查评估。
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项目1-04、1-06地块(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龙华区大浪街道西部,土地整备实施范围 (略) ,南至羊台山、素王工业园,西至羊台山,北至恒大时尚慧谷。地块总面积为*.1m2,1-04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G1C5),面积为*.2m2;1-06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G1C5),面积为*.9m2;
其中调查范围总面积为*.99m2;调查范围现状用地类型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商业服务业用地(C1);1-04地块调查范围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25m2;1-06地块调查范围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74m2;
地块调查范围内主要以工业厂房为主,截止2022年6月全部停产搬迁,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已规范化拆除。为保证采样进度,建设单位已将所在区域的硬化层提前破开。地块调查范围内工业企业类型主要有:五金制品制造、纺织服装、服饰业、包装/纸制品、电子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皮箱、包(袋)制造及其他皮革制品、家具制造业、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医疗器械制造等。
在2018年,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以及《 (略) 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深规土规[2017]3号)有关要求,考虑其原有工业企业搬迁后,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土壤遗留污染问题,以避免给后期开发建设带来不利环境影响,深圳 (略) (略) 特委托安徽汇 (略) 已对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项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土壤、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均低于风险筛选值,项目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备案截图见“附件7”。
由于2018年初步调查时,仍有企业还在生产;以及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大浪赖屋山(横朗)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土壤检测相关事宜的复函》,确定本次调查范围为:1-04地块/1-06地块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现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的;因此深圳 (略) (略) 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6月委托我司对该地块调查范围进行初步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及现状进行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结合国家有关技术导则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制定了土壤调查方案。2022年6月~7月,对项目实施钻孔采样,通过分析数据判断地块所受到污染状况,给出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于2022年9月编制完成《龙华区大浪赖屋山(横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1-04、1-06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1、污染识别结果
根据对企业及地块管理人员的调查可知,调查范围历史入驻企业约225家,其中工业企业约92家,工业企业有国大木器(深圳)有限公司、 (略) (略) 等。地块内潜在的污染源为各工业企业涉及生产的区域(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和原料仓库)、变电站,由于现场的硬化层均已破,根据地块内企业较多、较密集,集中连片,根据《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集中连片、面积较小的企业,可按区域合并划定疑似污染区域或非疑似污染区域”,故将地块内涉及到工业企业生产的区域均划为疑似污染区域。
2、点位布设情况
土壤:本次疑似污染区域每1600m2不少于一个点布设,每个子地块土壤点位不少于6个;采取系统布点法,同时参考专业判断布点法,将土壤点位布置在污染源所在位置,初步确定土壤监测点点位位置。
地下水:本地块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下水点位数量设置不少于3个。对于划定了疑似污染区域的地块,疑似污染区域每6400m2不少于1个,且每个疑似污染区域不少于1个,地下水点位优先设置在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位置,按照三角形或四边形布点原则,优先将点位布设在存在污染地下水可能的区域。
本次初步调查根据污染源平面分布及疑似污染区划分情况,并结合历史影像及人员访谈,采取系统布点法,同时参考专业判断布点法,共布设地下水点位13个,其中A-T17S4钻探至8m仍无地下水,A-T20S5、A-T22S6、A-T27S7钻探至基岩仍无地下水,岩芯照片见“图4.2.3-1”,且周边区域也是相同原因,地下水不富集,无法建立水井,因此这4个地下水点位未建井,实际建井数量为9个;成井洗井发现只有A-T7S2、D-T5S2、D-T7S3、D-T9S4、D-T17S6、A-T30S8这6个地下水监测井有水,其余3口地下水井由于地块地势较高,地下水埋深较深,未采集到地下水;因此于2022年8月20日仅对这有水的6个地下水监测井进行采样。
3、样品分析
本次土壤及地下水检测因子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45项基本项目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年版)中的行业必测项,还包含理化指标以及各点位识别的特征污染物;考虑地块内历史上工业企业较多,根据企业产污情况判断,土壤检测因子按每栋所有企业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点位检测因子按地块识别的所有特征污染因子;因无法明确变压器的生产时间,保守起见按有变压器油来考虑污染识别,因此地块内配电房、变电站选测了多氯联苯(总量)。具体检测项见报告正文;
土壤必测项:
A-T3、A-T19、A-T20、A-T22~A-T24点位涉及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的,选取“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锂离子电池制造”类别所有必测项目;
其余点位均选取“其他行业”必测项目。
地下水必测项:考虑地下水迁移问题,地下水检测项为该地块所涉及行业的所有必测项,以及地块识别的全部特征污染因子。
1-04地块涉及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其他行业,其中“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锂离子电池制造”的必测项包含“其他行业”的必测项,因此所在地块水点选取“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锂离子电池制造”类别所有必测项目。
1-06地块涉及行业均为“其他行业”,因此所在地块水点选取“其他行业”类别所有必测项目。
本项目钻探单位为广东 (略) ,检测单位为广东 (略) ,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钻探、采样、运输、保存、检测。于2022年06月22日~2022年06月27日、2022年07月09日、2022年07月18日进行土壤钻孔以及地下水建井,采集土样;2022年8月2日进行建井后洗井,2022年8月20日进行了采样前洗井,完成洗井后进行地下水采样;由于初次采样过程中,A-T1、A-T6、A-T8、A-T12、A-T13、D-T12点位下层土壤未在不同土层性质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因此于2022年09月11日~09月12日重新进行了钻孔采样;2022年9月15日广东 (略) 签发了检测报告。
4、结果统计
1-04地块/1-06地块规划为教育设施用地,均属于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的一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表明,1-04地块/1-06地块点位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DB4403/T67-2020)中一类用地筛选值;砷均满足《土壤环境背景值》DB4403/T 68-2020中赤红壤95%分位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样品检测项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计算方法制定筛选值,石油烃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一类用地要求。理化指标浑浊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标准;由于浑浊度为非有毒有害物质,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
5、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通过对本项目地块采集的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
本地块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值与筛选值相比,地块内采样点检测项各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多氯联苯类等监测结果均没有超过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理化指标浑浊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标准;由于浑浊度为非有毒有害物质,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因此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
根据上述采样调查结果,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
建议:
(1)鉴于调查地块内工业企业建筑物大部分已拆除,拆除部分已基本实施围闭,但还有少部分建筑未拆除,建议在地块开发利用之前,应加强场地管理,对地块实施围闭;同时加强防控,防止外来废水废渣倾倒污染地块。
(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对地块落实必在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或污染。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示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及倾倒污染物等扰动或污染地块的行为。
(3)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发现疑似污染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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