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4.芜湖立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14.芜湖立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芜湾环罚字〔2022〕14号
芜湖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4XR
住所: (略) 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 (略)
法定代表人:张*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 (略) 建设的汽车转向节、发动机皮带轮生产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含树脂的覆膜砂作为原辅材料进行浇铸,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 (略)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湾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覆膜砂使用情况的说明》,提出:公司未使用环评批复中描述的树脂砂,而是使用含少量树脂的覆膜砂;采用的制芯不属于冷芯盒及树脂砂制芯工艺,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布袋式除尘即可;响应《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精神,考虑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你单位违法行为不适用于《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相应条款,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 (略)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5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鸠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芜湾环罚字〔2022〕14号
芜湖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4XR
住所: (略) 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 (略)
法定代表人:张*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 (略) 建设的汽车转向节、发动机皮带轮生产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含树脂的覆膜砂作为原辅材料进行浇铸,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 (略)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湾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覆膜砂使用情况的说明》,提出:公司未使用环评批复中描述的树脂砂,而是使用含少量树脂的覆膜砂;采用的制芯不属于冷芯盒及树脂砂制芯工艺,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布袋式除尘即可;响应《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精神,考虑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你单位违法行为不适用于《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二批)》相应条款,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 (略)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5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鸠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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