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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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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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肖家阳 胡顺敏 彭建平 王向明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姓名称:永顺县 (略) 永顺分公司(以下简称:湘交公司)

案情介绍:2019年11月28日,永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 (略) 永顺分公司(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总投资*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永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1日,对该建设项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元;2022年6月2日,湘西州永县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 (略) (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完善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湘西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同时,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6月2日,对该建设项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6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

案件处理结果:经查,湘交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实施了以下处罚:1.我局于202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立即停产整改;2.对湘交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00)元整。3.对公司主要责任人王吉移交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1.对违法企业实施了立案查处后,还得跟踪督查整改,避免企业继续违法;2.部门联动,公安机关全力支持配合,提前介入调查,成功行政移交;3.惩罚一处,震慑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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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肖家阳 胡顺敏 彭建平 王向明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姓名称:永顺县 (略) 永顺分公司(以下简称:湘交公司)

案情介绍:2019年11月28日,永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 (略) 永顺分公司(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总投资*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永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进行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1日,对该建设项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1.*元;2022年6月2日,湘西州永县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 (略) (永顺县芙蓉镇雨龙村沥青拌合站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完善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湘西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同时,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6月2日,对该建设项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6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

案件处理结果:经查,湘交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实施了以下处罚:1.我局于2022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立即停产整改;2.对湘交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00)元整。3.对公司主要责任人王吉移交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1.对违法企业实施了立案查处后,还得跟踪督查整改,避免企业继续违法;2.部门联动,公安机关全力支持配合,提前介入调查,成功行政移交;3.惩罚一处,震慑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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