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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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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14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14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JKPJ6H

法定代表人:李明燕

身份证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4X

公司地址: (略) 永川区双石镇响滩子村小罗凌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对重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 (略) 于2019年8月租用 (略) 厂房,擅自于2019年开始建设金属筛分生产线,于2022年3月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建设内容为:2套摇床、1套破碎设备、1台筛选机、1台铲车,总投资额*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23日对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23日对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5月23日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

5、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投资说明。

证据1、2、3、4、5证明重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总投资额*元。

6、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营业执照》*MA5UJKPJ6H复印件。

7、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 (略) 。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取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1、2022年6月1日向重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2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6月1日向重 (略) 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23号);于2022年7月22日向重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 (略)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 (略) 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该项目未生产。因重 (略) 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停止生产,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及附件“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的2%以上2.5%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处项目总投资额*元的2.1%(*)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进行如下处罚。

罚款*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26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14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JKPJ6H

法定代表人:李明燕

身份证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4X

公司地址: (略) 永川区双石镇响滩子村小罗凌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对重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 (略) 于2019年8月租用 (略) 厂房,擅自于2019年开始建设金属筛分生产线,于2022年3月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建设内容为:2套摇床、1套破碎设备、1台筛选机、1台铲车,总投资额*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23日对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5月23日对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5月23日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

5、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投资说明。

证据1、2、3、4、5证明重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总投资额*元。

6、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营业执照》*MA5UJKPJ6H复印件。

7、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2年5月23日重 (略) 现场负责人刘加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 (略) 。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取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1、2022年6月1日向重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2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6月1日向重 (略) 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23号);于2022年7月22日向重 (略)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 (略)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 (略) 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该项目未生产。因重 (略) 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停止生产,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及附件“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的2%以上2.5%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处项目总投资额*元的2.1%(*)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进行如下处罚。

罚款*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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