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增产1.*吨水性涂料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9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增产1.*吨水性涂料项目。
二、建设地点:安县后许村半埭岸307号(辋川石化轻工小区4#)。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后许村半埭岸307号(辋川石化轻工小区4#),利用原有3#厂房进行扩建水性涂料生产线, 并在2#厂房新建2个仓库。项目年新增水性涂料1.*吨,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扩建后年产总船舶漆、工业特种漆、马路划线漆共1700吨,水性涂料1.*吨。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反渗透纯水系统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纳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粉尘、废气处理设施。投料、搅拌、过筛工序产生的粉尘及调色浆分散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收集后一并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排放限值。
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相关标准,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应标准;同时非*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纱布及滤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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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增产1.*吨水性涂料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年9月16日-9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增产1.*吨水性涂料项目。
二、建设地点:安县后许村半埭岸307号(辋川石化轻工小区4#)。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后许村半埭岸307号(辋川石化轻工小区4#),利用原有3#厂房进行扩建水性涂料生产线, 并在2#厂房新建2个仓库。项目年新增水性涂料1.*吨,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扩建后年产总船舶漆、工业特种漆、马路划线漆共1700吨,水性涂料1.*吨。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反渗透纯水系统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略) 纳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粉尘、废气处理设施。投料、搅拌、过筛工序产生的粉尘及调色浆分散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收集后一并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排放限值。
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相关标准,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应标准;同时非*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纱布及滤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收集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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