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的通知
泰顺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各取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76号)等规定,按照水利部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取用水管理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监管流程规范化,现就规范和加强取用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一)落实取水许可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或个人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取水的,报共同上一级水利部门审批。
(二)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与取用水相关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需扩大取水许可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开展规划、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编制节水评价章节,并分别阐述居民、农饮、工业、服务业等用水定额及用水量,用水定额应当符合《浙江省用(取)水定额》。
(三)规范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制度。督促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并组织开展续办评估工作。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审批内容,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及其取水用途(范围)、计划用水执行、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水资源费缴纳以及取水单位用水定额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科学核算取水许可量,并出具评估意见。
(四)根据我县水资源规划总体要求,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依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取水总量、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在用水总量分配中留有余地,节约用水指标,取水许可审批符合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同时严格以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许可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二、加强取水户取用水管理
(一)加强取用水计量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见附件1、附件2)。取水户应当定期抄表建立原始取用水台账,其中取水许可在*方以上的自备取水户按月建立取用水台账,取水许可在*方以下的自备取水户按季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定期将取用水台账报送至县水利局。同时县水利局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同步进行抄表,抄表记录由县水利局委派的抄表人员及取水户的统计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抄表水量将作为水资源费征收的依据。各取水户应配合县水利局开展抄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抄表。
(二)加强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内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实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县水利局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指标、用水定额以及取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取水户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新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户,首次计划按取水许可量下达。取水户如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向县水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水利局报送实际取水 (略) 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县内 (略) 统一提供,县外上电的电站需提供由供电企业开具的电力结算单)。其中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可以免征水资源费,具体免征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存在向工业、服务业供水的,非农饮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乡镇(联村)水厂应当按月报送取水量及售水量,对于非农饮水部分的售水量,按照占总售水量的百分比,折算同比例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乡镇(联村)水厂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厂上报的水量进行复核确认,县水利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的非农饮用水部分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瞒报、漏报、拒报的取水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四)加强取水口标准化建设。深化取水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不断规范管理,实现“外观美化、管线序化、环境洁化、设施标化”,按照取水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整治或提升取水泵房等构筑物外观风貌,统一规范点位设置、取水管线布设、标识标牌设立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刚性管理
县水利局将对下列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批准许可取水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未取得或者未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未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三)取水户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或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罚款。
(五)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水量,补缴水资源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监控运行不正常,应及时修复,如不修复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正或修复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水量,补缴水资源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泰顺县水利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利局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各取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76号)等规定,按照水利部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取用水管理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监管流程规范化,现就规范和加强取用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一)落实取水许可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或个人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取水的,报共同上一级水利部门审批。
(二)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与取用水相关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需扩大取水许可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开展规划、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编制节水评价章节,并分别阐述居民、农饮、工业、服务业等用水定额及用水量,用水定额应当符合《浙江省用(取)水定额》。
(三)规范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制度。督促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并组织开展续办评估工作。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审批内容,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及其取水用途(范围)、计划用水执行、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水资源费缴纳以及取水单位用水定额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科学核算取水许可量,并出具评估意见。
(四)根据我县水资源规划总体要求,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依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取水总量、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在用水总量分配中留有余地,节约用水指标,取水许可审批符合我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同时严格以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许可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二、加强取水户取用水管理
(一)加强取用水计量管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见附件1、附件2)。取水户应当定期抄表建立原始取用水台账,其中取水许可在*方以上的自备取水户按月建立取用水台账,取水许可在*方以下的自备取水户按季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定期将取用水台账报送至县水利局。同时县水利局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同步进行抄表,抄表记录由县水利局委派的抄表人员及取水户的统计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抄表水量将作为水资源费征收的依据。各取水户应配合县水利局开展抄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抄表。
(二)加强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内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实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县水利局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指标、用水定额以及取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取水户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新获得取水许可的取水户,首次计划按取水许可量下达。取水户如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向县水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水利局报送实际取水 (略) 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县内 (略) 统一提供,县外上电的电站需提供由供电企业开具的电力结算单)。其中通过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可以免征水资源费,具体免征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存在向工业、服务业供水的,非农饮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乡镇(联村)水厂应当按月报送取水量及售水量,对于非农饮水部分的售水量,按照占总售水量的百分比,折算同比例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乡镇(联村)水厂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厂上报的水量进行复核确认,县水利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的非农饮用水部分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瞒报、漏报、拒报的取水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四)加强取水口标准化建设。深化取水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不断规范管理,实现“外观美化、管线序化、环境洁化、设施标化”,按照取水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整治或提升取水泵房等构筑物外观风貌,统一规范点位设置、取水管线布设、标识标牌设立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刚性管理
县水利局将对下列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批准许可取水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未取得或者未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未改正的,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罚款。
(三)取水户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或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罚款。
(五)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水量,补缴水资源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监控运行不正常,应及时修复,如不修复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正或修复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水量,补缴水资源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泰顺县水利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水利局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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