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 (略) 5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位于 (略) 横沥镇 (略) 5号1号楼101室(厂址中心经纬度:东经113°56′38.094″,北纬 23°01′16.123″),属于新建项目(下称“项目”),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5R。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500m2,建筑面积500m2,主要从事PVC硬币包、PVC手柄套的加工生产,年产PVC硬币包*个、PVC手柄套*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原材料粉末状的PVC糊用树脂粉,通过人工投料的方式投放到搅拌桶内,此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降低影响。项目拟将搪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微负压车间,并对搪塑成型工序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引至高空达标排放。项目在搪塑成型除了产生有机废气,还伴随产生恶臭废气(臭气浓度),经搪塑成型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预 (略) (略)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经雨水收集渠 (略) (略) 。项目生产设备均安装在室内,经过墙体隔音、设备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不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2020)标准,但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我单位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我单位确认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9-1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 (略) 5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扩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位于 (略) 横沥镇 (略) 5号1号楼101室(厂址中心经纬度:东经113°56′38.094″,北纬 23°01′16.123″),属于新建项目(下称“项目”),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5R。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500m2,建筑面积500m2,主要从事PVC硬币包、PVC手柄套的加工生产,年产PVC硬币包*个、PVC手柄套*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原材料粉末状的PVC糊用树脂粉,通过人工投料的方式投放到搅拌桶内,此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降低影响。项目拟将搪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微负压车间,并对搪塑成型工序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引至高空达标排放。项目在搪塑成型除了产生有机废气,还伴随产生恶臭废气(臭气浓度),经搪塑成型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预 (略) (略)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经雨水收集渠 (略) (略) 。项目生产设备均安装在室内,经过墙体隔音、设备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不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2020)标准,但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我单位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我单位确认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9-1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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