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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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林业局文件

鹿林审政〔2022〕11号


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略) 桥 (略) :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临时使用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15林班58.1、45.1、50.1小班范围内林地,林地面积0.2218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2218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国有、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使用期满,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需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七、接受项 (略)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鹿寨县林业局

2022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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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桥 (略) :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临时使用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15林班58.1、45.1、50.1小班范围内林地,林地面积0.2218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2218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国有、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使用期满,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需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七、接受项 (略)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鹿寨县林业局

2022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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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临时使用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15林班58.1、45.1、50.1小班范围内林地,林地面积0.2218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2218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国有、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使用期满,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需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七、接受项 (略)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鹿寨县林业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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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G72泉州至南 (略) 广西桂林至柳州段改扩建工程项目(NO4标段临时用地大端隧道扩建进口1-5弃土场、临时驻地用地)临时使用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15林班58.1、45.1、50.1小班范围内林地,林地面积0.2218公顷,其中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2218公顷。

二、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国有、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使用期满,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需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七、接受项 (略) 、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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