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甲臣衡器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处置,并拒不改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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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甲臣衡器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处置,并拒不改正案例

案例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办案单位及人员: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蒋淦、谭巍案例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处置,并拒不改正案例案例类型:停产整治案件当事人姓名: (略)

案情介绍:2021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交叉监督帮扶中发现 (略) 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完成安装油漆、废气处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1〕综-44号),罚款人民币*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韶山 (略) 进行后督察。 (略) 正在生产,现场有喷漆、焊接等作业,仍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油漆作业,且仍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 (略) 生态环 (略) 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2〕韶002号)。受到停产整治处罚后,该公司认识到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经检测,大气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典型意义: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同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且受到处罚和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改正。说明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环保管理不规范。韶山分局将以此为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产生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巩固提升挥发性有机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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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办案单位及人员: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蒋淦、谭巍案例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处置,并拒不改正案例案例类型:停产整治案件当事人姓名: (略)

案情介绍:2021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交叉监督帮扶中发现 (略) 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完成安装油漆、废气处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喷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1〕综-44号),罚款人民币*万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韶山 (略) 进行后督察。 (略) 正在生产,现场有喷漆、焊接等作业,仍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油漆作业,且仍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 (略) 生态环 (略) 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潭环罚决字〔2022〕韶002号)。受到停产整治处罚后,该公司认识到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经检测,大气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典型意义: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同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且受到处罚和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改正。说明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环保管理不规范。韶山分局将以此为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产生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巩固提升挥发性有机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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