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北京生态育肥场项目-cf4e4ec45d544ea9a98a37ce8ab56d0c-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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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北京生态育肥场项目-cf4e4ec45d544ea9a98a37ce8ab56d0c-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东
公示时间:2022-09-23
受理时间:2022-09-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沼气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限值要求,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NH3和H2S经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可达标排放。 固粪处理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排放的NH3和H2S经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食堂油烟经复合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污染 (略)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 -2018)中限值要求。本项目厂界的臭气浓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应标准限值。 2、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工艺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场区内贮水池暂存,用于农田灌溉,不排放。 3、声环境影响 营运期噪声主经基础减振及隔声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限值要求。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项目产生医疗废物产生量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病死猪无害化降解机处理,处理后的病死猪尸体运至固粪处理车间进行高温发酵处理;猪粪、沼渣在固粪处理车间处理为有机肥基料后,外售天津 (略) ;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张连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河北海航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东
公示时间:2022-09-23
受理时间:2022-09-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 本项目沼气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限值要求,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NH3和H2S经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可达标排放。 固粪处理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排放的NH3和H2S经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食堂油烟经复合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污染 (略)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 -2018)中限值要求。本项目厂界的臭气浓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应标准限值。 2、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工艺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场区内贮水池暂存,用于农田灌溉,不排放。 3、声环境影响 营运期噪声主经基础减振及隔声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1类标准限值要求。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项目产生医疗废物产生量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病死猪无害化降解机处理,处理后的病死猪尸体运至固粪处理车间进行高温发酵处理;猪粪、沼渣在固粪处理车间处理为有机肥基料后,外售天津 (略) ;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张连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河北海航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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