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环运河(外环南河-长界港)和外环南河(横沔港-外环运河)河道建设工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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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运河(外环南河-长界港)和外环南河(横沔港-外环运河)河道建设工程(南)
沪浦预征地告【2022】256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256号

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2〕11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一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张江镇、康桥镇。

二、用途:绿地,水域。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略) 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略)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略)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略)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略)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康桥镇规 (略) 3999弄1号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

联系人: 石超联系地址: (略) 浦东 (略) 508号

联系电话: **8110监督电话: *

房屋补偿:

联系人: 尹一珉联系地址: (略) 1238弄1号楼7楼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

就业保障:

联系人: 孙祥明联系地址:康桥 (略) 2538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

(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 19日


外环运河(外环南河-长界港)和外环南河(横沔港-外环运河)河道建设工程(南)
沪浦预征地告【2022】256号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浦预征地告〔2022〕第256号

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2〕11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一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张江镇、康桥镇。

二、用途:绿地,水域。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略) 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略)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略)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略)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略)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康桥镇规 (略) 3999弄1号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10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

联系人: 石超联系地址: (略) 浦东 (略) 508号

联系电话: **8110监督电话: *

房屋补偿:

联系人: 尹一珉联系地址: (略) 1238弄1号楼7楼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

就业保障:

联系人: 孙祥明联系地址:康桥 (略) 2538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

(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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