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10000吨铸棒挤压型材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10000吨铸棒挤压型材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 (略) :

你公司《关于内 (略) *吨铸棒挤压型材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 (略) *吨铸棒挤压型材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托克托县工业园区内 (略) 厂区内,总占地面积为6104平方米。项目在现有熔铸车间内新增建设3条铝型材挤压成型生产线和1条喷涂生产线,建设规模为年产*吨铝型材。项目总投资5392.*元,其中环保投资54.*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01%。

项目为扩建项目,在满足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车间进行封闭,加热炉、时效炉、烘干炉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中断、锯切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涂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旋风分离+滤芯除尘设备处理,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由符合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内蒙古金河 (略) 收水水质要求后由排入内蒙古金河 (略) 处理。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边角料、废粉末涂料、除尘灰等回用于生产;废液压油、废脱脂液、废钝化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包装桶(涉及液压油、脱脂液、钝化液)、沉淀池废渣、污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文件下载

内 (略) :

你公司《关于内 (略) *吨铸棒挤压型材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 (略) *吨铸棒挤压型材延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托克托县工业园区内 (略) 厂区内,总占地面积为6104平方米。项目在现有熔铸车间内新增建设3条铝型材挤压成型生产线和1条喷涂生产线,建设规模为年产*吨铝型材。项目总投资5392.*元,其中环保投资54.*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01%。

项目为扩建项目,在满足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产车间进行封闭,加热炉、时效炉、烘干炉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中断、锯切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涂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旋风分离+滤芯除尘设备处理,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由符合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 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以上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内蒙古金河 (略) 收水水质要求后由排入内蒙古金河 (略) 处理。

4.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 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边角料、废粉末涂料、除尘灰等回用于生产;废液压油、废脱脂液、废钝化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包装桶(涉及液压油、脱脂液、钝化液)、沉淀池废渣、污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管理。

6. 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 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托克托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文件下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