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新增电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新增电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潭发改审〔2022〕35号
国家税 (略) 税务局:
《关于审批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新增电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业务人员的办公效率,同意你单位实施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新增电梯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5-*)。
二、项目建设地点:岳塘 (略) 2 (略) 原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楼东北面外墙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主要建设内容:在原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楼东北面外墙处新增一台电梯(地上15层、地下1层),并在地上2层和3层采用钢结构连廊连接综合业务办公楼东裙楼。
2.建设规模:电梯底坑土方开挖28.52㎡;建设16层(地上15层、地下1层)钢结构电梯井,长2.7m,宽2.8m,高58.2m;建设钢结构连廊33.4㎡;电梯井外层玻璃幕墙594.65㎡;电梯前室墙体拆除150㎡;购置电梯1台,并进行装饰。
四、项目单位:国家税 (略) 税务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98.*元,其中:工程费用18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元,预备费5.*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国家税 (略) 税务局2022年度工作经费统筹。
六、 (略) 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抓紧开展项目设计图审,并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5个月,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财政开工核准制。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潭发改审〔2022〕35号
国家税 (略) 税务局:
《关于审批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新增电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业务人员的办公效率,同意你单位实施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楼新增电梯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5-*)。
二、项目建设地点:岳塘 (略) 2 (略) 原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楼东北面外墙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主要建设内容:在原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楼东北面外墙处新增一台电梯(地上15层、地下1层),并在地上2层和3层采用钢结构连廊连接综合业务办公楼东裙楼。
2.建设规模:电梯底坑土方开挖28.52㎡;建设16层(地上15层、地下1层)钢结构电梯井,长2.7m,宽2.8m,高58.2m;建设钢结构连廊33.4㎡;电梯井外层玻璃幕墙594.65㎡;电梯前室墙体拆除150㎡;购置电梯1台,并进行装饰。
四、项目单位:国家税 (略) 税务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98.*元,其中:工程费用180.*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元,预备费5.*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国家税 (略) 税务局2022年度工作经费统筹。
六、 (略) 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抓紧开展项目设计图审,并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5个月,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财政开工核准制。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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