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熊耳山生态恢复综合治理有限公司300t/d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河南熊耳山生态恢复综合治理有限公司300t/d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审[2022]2号
河南熊耳山生态 (略) :
你公 (略) (略) 编制的《河南熊耳山生态 (略) 300t/d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兴华镇新庄村,租赁洛 (略) 空地建设厂房,建设一条300t/d选金线。通过磨矿-浮选-压滤等工序产生金精矿。主要建设有浮选车间、磨矿车间、尾矿压滤车间、粉矿仓等,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90.*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建设单位应落实以下防治措施:
(1)废气。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各项管理要求。原料贮存于粉矿仓,粉矿仓仓顶设置抽风管道,运输皮带落料转运点设置密闭式集气罩,粉矿仓落料粉尘及运输带落料转运粉尘经收集送入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 (略) 。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精矿浓缩池、压滤机出口设置管道,返回至选厂高位水池中,回用于选矿。尾矿压滤车间设置150m3回水池1座,尾矿浆经陶瓷过滤机压滤后废水通过回水池收集,回用于选矿。车辆冲洗废水经配套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选厂生活区化粪池处理,化粪池定期抽吸肥田。建设单位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选厂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实现雨污分流。通过上述措施,确保项目选矿废水全部收集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合理处置,减小对地表水的影响。
(3)噪声。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室内安装,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布置,采取消声、浮选车间北侧采用双层夹芯墙体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尾矿经压滤后交由洛 (略) 处理,堆入其红坡沟尾矿干排堆场;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选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规定。
(5)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定期对设备、管线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应急管理、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6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2022年6月29日
宁环审[2022]2号
河南熊耳山生态 (略) :
你公 (略) (略) 编制的《河南熊耳山生态 (略) 300t/d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兴华镇新庄村,租赁洛 (略) 空地建设厂房,建设一条300t/d选金线。通过磨矿-浮选-压滤等工序产生金精矿。主要建设有浮选车间、磨矿车间、尾矿压滤车间、粉矿仓等,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90.*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建设单位应落实以下防治措施:
(1)废气。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各项管理要求。原料贮存于粉矿仓,粉矿仓仓顶设置抽风管道,运输皮带落料转运点设置密闭式集气罩,粉矿仓落料粉尘及运输带落料转运粉尘经收集送入1台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出口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 (略) 。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精矿浓缩池、压滤机出口设置管道,返回至选厂高位水池中,回用于选矿。尾矿压滤车间设置150m3回水池1座,尾矿浆经陶瓷过滤机压滤后废水通过回水池收集,回用于选矿。车辆冲洗废水经配套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选厂生活区化粪池处理,化粪池定期抽吸肥田。建设单位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选厂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实现雨污分流。通过上述措施,确保项目选矿废水全部收集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合理处置,减小对地表水的影响。
(3)噪声。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室内安装,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布置,采取消声、浮选车间北侧采用双层夹芯墙体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废。尾矿经压滤后交由洛 (略) 处理,堆入其红坡沟尾矿干排堆场;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定期清运至垃圾中转站;选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规定。
(5)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定期对设备、管线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应急管理、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6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真:0379-*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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