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2〕014号)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2〕014号)
当事人: (略) 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住所: (略) 娄星区湘阳街(西阳镇永兴村)
受委托人:姚*良? 电话号码:186点击查看>>*0227
我局于2022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教师新都二期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湘阳东街南侧建设教师新都二期项目,该项目规划批准建设1栋,总建筑面积*㎡(其中计容面积*㎡,非计容地下室面积3867㎡);实际共建设1栋,总建筑面积*.61㎡(其中计容面积*.47㎡,非计容地下室面积3493.14㎡)。该项目具体违法情况如下:1、地下室面积少建374.36㎡;2、停车位少建148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姚*良身 (略) 全权委托姚*良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娄国用(2009)第A0450号〕,证明你公司湘阳东街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731.94㎡。
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 第*号),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教师新都二期项目规划批准建设1栋,总建筑面积*㎡,其中计容面积*㎡,非计容地下室面积3867㎡。
4、《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权属土地上建设教师新都二期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认可该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教师新都二期项目的现状、外观,对照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内容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9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2〕01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2〕012号)。你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地下室少建建筑面积374.36㎡按工程造价958元/㎡的10%标准(*/㎡)处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2、地面机械停车位少建148个,按工程造价*元/个的5%标准(609元/个)罚款*万零*佰点击查看>>元(¥*.00)。综上总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1日
当事人: (略) 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
住所: (略) 娄星区湘阳街(西阳镇永兴村)
受委托人:姚*良? 电话号码:186点击查看>>*0227
我局于2022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教师新都二期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湘阳东街南侧建设教师新都二期项目,该项目规划批准建设1栋,总建筑面积*㎡(其中计容面积*㎡,非计容地下室面积3867㎡);实际共建设1栋,总建筑面积*.61㎡(其中计容面积*.47㎡,非计容地下室面积3493.14㎡)。该项目具体违法情况如下:1、地下室面积少建374.36㎡;2、停车位少建148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姚*良身 (略) 全权委托姚*良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娄国用(2009)第A0450号〕,证明你公司湘阳东街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731.94㎡。
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 第*号),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教师新都二期项目规划批准建设1栋,总建筑面积*㎡,其中计容面积*㎡,非计容地下室面积3867㎡。
4、《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权属土地上建设教师新都二期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认可该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教师新都二期项目的现状、外观,对照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内容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9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2〕01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2〕012号)。你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地下室少建建筑面积374.36㎡按工程造价958元/㎡的10%标准(*/㎡)处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2、地面机械停车位少建148个,按工程造价*元/个的5%标准(609元/个)罚款*万零*佰点击查看>>元(¥*.00)。综上总计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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