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自然资源局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变动表发表时间:202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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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自然资源局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变动表发表时间:202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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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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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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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调整类型(新增、取消、变更)

调整依据(事由)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管理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略) 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略)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

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项“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甘资用发【2019】99号)第一项“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事项名称变更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停止受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林草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股室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2、《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号)。
?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甘林策函【2020】306号)。

承办机构变更

3

木材运输证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林草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股室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取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号)。
?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甘林策函【2020】306号)。

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 (略) 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 (略) 、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1711

对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划拨土地使用管理规定,非法转让房地产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 (略) 第55号令)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1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2

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略) 第257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19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 (略) 第592号令)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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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5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3号)

6470bdeaab804d97beaa6689c012fb79.Pngdcc*ee*a59e18eacacabe35.Png承办机构变更

171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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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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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 (略) 令第256号)第三十四条 违犯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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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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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 (略) 第592号令)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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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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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 (略) 第592号令)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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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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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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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或者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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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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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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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0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4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勘查区块范围擅自勘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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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5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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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6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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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3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7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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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4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8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 (略) 第240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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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5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9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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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0

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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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1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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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2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 (略) 第349号令)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汇交的,处*元以*元以下罚款,并预以通报,自发布通告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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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9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3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8月 (略) 第580号令)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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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0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4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未按照规定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8月 (略) 第580号令)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元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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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或者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 (略) 第580号令)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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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6

对单位或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对擅自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已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8月 (略) 第580号令)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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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3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7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57号令)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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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4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8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57号令)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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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5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9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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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0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违规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1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治理工程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治理工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经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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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2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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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9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3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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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0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4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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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5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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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6

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擅自从事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破坏地质环境或引发地质灾害不及时报告和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擅自移动、掩埋、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采取防治措施,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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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3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7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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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4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8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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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5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9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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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50

对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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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51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18号)

承办机构变更

序号

权责
?事项
?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调整类型(新增、取消、变更)

调整依据(事由)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管理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略) 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略)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变更

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项“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甘资用发【2019】99号)第一项“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事项名称变更

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停止受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林草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股室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2、《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号)。
?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甘林策函【2020】306号)。

承办机构变更

3

木材运输证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林草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1.登记环节:按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办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形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审核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文函,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有关文档归档;
?6.发证环节: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送达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登记环节: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不予受理登记的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又受理登记的;
?2.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3.审核环节:召开股室会集体研究办理意见,不按股室会意见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违规办理的;
?4.审批环节:呈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及时的;
?5.办结环节:办理审核审批文函的编号、印制、用印等故意拖延时间的;
?6.发证环节:延迟送达县政务大厅自然资源窗口,延迟送达申请人的。

取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停止受理木材运输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甘林资函【2020】285号)。
?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甘林策函【2020】306号)。

4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 (略) 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 (略) 、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开发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审查,对开发实地核查。对开发资金来源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对开发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对发现问题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下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略) 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1711

对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划拨土地使用管理规定,非法转让房地产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 (略) 第55号令)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1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2

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略) 第257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19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 (略) 第592号令)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0号)

445c727a9d9e4e4e8a14e553fe99fdd5.Png67c66f1053a64fbd9395feed*de0.Png承办机构变更

171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5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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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1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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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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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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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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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 (略) 令第256号)第三十四条 违犯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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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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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 (略) 第592号令)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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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国土空间管理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 (略) 第592号令)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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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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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2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或者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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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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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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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0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4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勘查区块范围擅自勘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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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5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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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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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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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3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7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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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4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8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 (略) 第240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 (略) 第240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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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5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29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0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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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0

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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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1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 (略) 第241号令)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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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2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 (略) 第349号令)第二十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汇交的,处*元以*元以下罚款,并预以通报,自发布通告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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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39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3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8月 (略) 第580号令)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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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0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4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未按照规定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8月 (略) 第580号令)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元的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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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或者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 (略) 第580号令)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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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6

对单位或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对擅自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已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8月 (略) 第580号令)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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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3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7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57号令)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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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4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8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57号令)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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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5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39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0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违规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1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治理工程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治理工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经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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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8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2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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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49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3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 (略) 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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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0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4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1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5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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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2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6

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擅自从事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破坏地质环境或引发地质灾害不及时报告和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擅自移动、掩埋、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采取防治措施,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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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3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7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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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4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8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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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5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49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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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6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50

对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57号)

承办机构变更

1751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管理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或者其他方式得到时的违法信息情况进行核查。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3.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5.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 (略) 强制执行。6.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7.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法信息不及时核查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的; 3.故意隐瞒、夸大违法事实,致使作出不合理行政处罚的;4.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法定处罚形式、自由裁量范围作出行政处罚的;5.不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6.不督促当事人履 (略) 强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7.对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不移交的; 8.不履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的;9.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变更

《中共永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永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的通知》(县委编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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