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对王培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对王培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王培远:
地址: (略) 兴宾区凤凰镇凤兰村85号
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对你经营的凤凰镇福利鑫刨板厂电动车专卖店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7日,你经营的凤凰镇福利鑫刨板厂电动车专卖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 (略) 兴宾区王培远电动车经营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现场检查时,你已将86个废旧铅蓄电池装在陈某某驾驶的桂AFK975红色福田牌小型货车上,计划 (略) 。你销售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52-312),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 (略) 辖区内擅自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的事实)。
二、对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
三、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桂AFK975车牌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现场当事人进行调查)。
四、扣押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2022年8月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
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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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远:
地址: (略) 兴宾区凤凰镇凤兰村85号
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对你经营的凤凰镇福利鑫刨板厂电动车专卖店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7日,你经营的凤凰镇福利鑫刨板厂电动车专卖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 (略) 兴宾区王培远电动车经营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现场检查时,你已将86个废旧铅蓄电池装在陈某某驾驶的桂AFK975红色福田牌小型货车上,计划 (略) 。你销售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52-312),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 (略) 辖区内擅自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的事实)。
二、对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
三、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桂AFK975车牌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现场当事人进行调查)。
四、扣押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2022年8月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废旧铅蓄电池销售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
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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