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综合楼地块
垦利县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综合楼地块
czwtitl (略) 垦 (略) 西延以北,溢洪河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东,地理中心坐标为E:118.*°,N:37.*°。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533.82m2。
根据山东 (略) 不动产权证,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内建设1栋3F综合楼。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以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的要求,“一、建立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2017年7月1日以来行政区域内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名单,于2019年9月25日前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文件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基于以上文件要求,2020年12月, (略) 垦利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山东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接受委托后,调查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赴现场,踏勘了地块及周围现场,收集了基础资料,在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对周边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处理处置方式的分析,认为该地块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需要通过现场采样进行核实。
本次现场采样工作共设置土壤采样点9个、地下水采样点4个,现场采样工作由山东 (略) 完成,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由具有CMA资质的山东 (略) 检测,其中另采集土壤样品委托山东 (略) 进行土壤中二噁英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2018)标准表1中的基本项目(45项)、pH值、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石油烃(C10-C40)、钛、钴、锑。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所列常规指标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性指标、石油类、多氯联苯、钛、钴、锑、镍。
现场踏勘时,该地块未发现污染痕迹,没有出现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等情况。根据采样结果分析,重金属指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通过对土壤的检测结果分析,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中监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通过对地下水的检测结果分析,地下水监测因子中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氯化物、钠超标外,其他所检出物质的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II类水质标准要求。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无须开展下一步的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综合可能的因素,未发现对本地块土壤造成不利影响的明显污染源和污染物,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污染情况。因此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详查。
本次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公共设施用地的要求,可以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开发建设使用。
czwtitl (略) 垦 (略) 西延以北,溢洪河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东,地理中心坐标为E:118.*°,N:37.*°。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533.82m2。
根据山东 (略) 不动产权证,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内建设1栋3F综合楼。
(略) 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以及《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的要求,“一、建立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2017年7月1日以来行政区域内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名单,于2019年9月25日前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文件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基于以上文件要求,2020年12月, (略) 垦利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山东 (略) ,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接受委托后,调查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赴现场,踏勘了地块及周围现场,收集了基础资料,在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对周边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特征和处理处置方式的分析,认为该地块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需要通过现场采样进行核实。
本次现场采样工作共设置土壤采样点9个、地下水采样点4个,现场采样工作由山东 (略) 完成,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由具有CMA资质的山东 (略) 检测,其中另采集土壤样品委托山东 (略) 进行土壤中二噁英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2018)标准表1中的基本项目(45项)、pH值、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石油烃(C10-C40)、钛、钴、锑。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所列常规指标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性指标、石油类、多氯联苯、钛、钴、锑、镍。
现场踏勘时,该地块未发现污染痕迹,没有出现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等情况。根据采样结果分析,重金属指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通过对土壤的检测结果分析,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中监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通过对地下水的检测结果分析,地下水监测因子中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氯化物、钠超标外,其他所检出物质的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II类水质标准要求。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土壤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无须开展下一步的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综合可能的因素,未发现对本地块土壤造成不利影响的明显污染源和污染物,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污染情况。因此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详查。
本次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公共设施用地的要求,可以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开发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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