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关于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2〕71号)要求,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1995年10月8日) 、巴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维护水利设施和灌排管理的布告》通知、《 (略) 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2017年4月27 (略)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按照划定原则,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水工程管理用地范围为:建筑物左右岸100-300米,上下游1000米,管理范围面积为*㎡。左岸范围线跨 (略) 界限则将管理范围退 (略) 与总干渠分界范围;
保护范围界线初始值定为对应管理范围边界线再向外200m,保护范围面积为*㎡。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左岸保护范围线跨 (略) 界限,左岸保护范围线为对应管理范围边界线再向外200m。
监督电话:0478-*
公告时间: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9日
电子邮箱:*@*26.com
通讯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专业巷131号
具体成果见附件。
附件:
2、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摘要.docx
五原县水利局
2022年9月21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2〕71号)要求,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1995年10月8日) 、巴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维护水利设施和灌排管理的布告》通知、《 (略) 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2017年4月27 (略)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按照划定原则,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水工程管理用地范围为:建筑物左右岸100-300米,上下游1000米,管理范围面积为*㎡。左岸范围线跨 (略) 界限则将管理范围退 (略) 与总干渠分界范围;
保护范围界线初始值定为对应管理范围边界线再向外200m,保护范围面积为*㎡。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左岸保护范围线跨 (略) 界限,左岸保护范围线为对应管理范围边界线再向外200m。
监督电话:0478-*
公告时间: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9日
电子邮箱:*@*26.com
通讯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专业巷131号
具体成果见附件。
附件:
2、总干渠第四分水枢纽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摘要.docx
五原县水利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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