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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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略) 民:

现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 (略) 民提出宝贵意见,于2022年9月27日(星期二)17:30前反馈至县民政局(联系人:周见顶,电话:*,邮箱:*@*q.com)。

*良县民政局

2022年9月22日

*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80号)要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当前全县殡葬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一)开展“三沿六区”及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专项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原则,突出“三沿六区”,进一步核查、认定、统计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情况,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消除群众后顾之忧,动员指导群众自查自纠,自觉拆除活人墓;对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对“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的大墓、豪华墓,采取拆除一批、迁移一批、遮挡一批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整治

已建成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的公墓,必须依据相关公墓建设规定进行审批,对手续不全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墓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用地建设公墓范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规划范围内的,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有序开发使用;对违规建设(销售)超面积墓穴的,按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塔)禁止预售(租)墓穴(格位),已造成预售事实的,在墓穴(格位)即将安葬完后须报民政部门审批方可扩建墓区。违规销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排查核实后,一律清退,仍然坚持安葬的,不予发放墓穴证,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公墓建设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墓穴面积、统一墓碑样式、统一墓碑材质,统一墓碑大小、统一墓碑高度。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选址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及国有林场,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 (略) 两侧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墓管理用房建设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公墓停车场要坚持低碳、环保原则,建成高绿化、高承载、高透水性停车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良分局)

(三)开展丧葬陋有提高。(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丧葬抚恤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已故村(居)民,不得跨乡(镇)、街道安葬。夫妻一方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是异地户口或公职人员的,配偶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中央、省、市、县属企业体制内正式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代教师、超龄参保、“两参”人员、小乡干部、个体灵活就业、村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的方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享受财政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伤残军人、复转干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的方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已经购买或安葬于经营性公墓的,骨灰不再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三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5〕6 号)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收取建墓穴的材料成本和墓穴的管理维护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暂时按照 “四议一审两公开”原则确定,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公益性公墓的,以及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领取企业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公益性公墓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严格执行。

夫妻一方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公职人员)火化后骨灰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凭火化证、墓穴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凡未经批准安葬划定区域以外人员骨灰的,严肃追究公墓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监管责任,未经批准跨区域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骨灰,不得发放墓穴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四是严格资金和票据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收支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或“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良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是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公墓管理单位做好公墓消防安全管理、墓穴维护、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墓区绿化等工作,确保墓位完好整洁、墓区环境优美。各公墓管理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公墓,公墓管理员需对骨灰安葬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应当凭安葬协议、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不得出现预售、任意挑选墓穴位置行为;安葬前检查骨灰盒是否完好,二维码是否完整,扫码验证后方可安葬;安葬时必须按顺序安葬,不得出现私自转换墓碑坐向、私自扩大硬化面积、在墓区内泼洒水饭、进行封建迷信祭祀活动等行为。同时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运营、收费督促检查制度、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发改、市场监管、纪监、自然资源、林草、审计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乡(镇)、街道和公墓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审计局)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

切实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不按规划许可建设公墓、炒买炒卖墓位、骨灰存放格位、预售的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诱导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疗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临时存放证)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经营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墓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优化殡仪服务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价格政策执行水平;不得误导、诱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

二是规范殡仪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机构要明确区分“四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殡葬用品清单,供丧属自愿选择,丧属确认签字认可。殡仪服务机构要突出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在充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开展的延伸服务,须将计划开展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报民政、发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展,民政、发改部门要审慎研究、严格把关,同时要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探索开展节约、环保、人性化的绿色殡葬服务项目,摒弃各种丧葬陋。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部门监管,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合力。

(二)健全完善治理散埋乱葬长效机制

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着力从监管执法、检查评估、督查问责等方面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管控遗体、骨灰流向。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拖绕”、行动迟缓、整治效果打折扣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完 (略)

积极发挥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各单位党员干部要发挥引领作用,通过将*良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放置在各村(社区)、殡仪馆、公墓、丧葬用品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将线下殡葬工作转移到线上,动员群众直接从微信公众号积极参与到殡葬改革的工作中来,建言献策。各乡(镇)、街道由殡葬信息员发挥带头作用,县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要明确1名殡葬信息员并发挥带头作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微信公众号推送给群众,积极推广人民群众安装使用APP。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年 (略) ,提高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可度、参与度。充分发挥政策宣讲、移风易俗、发现并劝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作用,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基层治理格局。

关于征求《*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略) 民:

现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 (略) 民提出宝贵意见,于2022年9月27日(星期二)17:30前反馈至县民政局(联系人:周见顶,电话:*,邮箱:*@*q.com)。

*良县民政局

2022年9月22日

*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80号)要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当前全县殡葬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一)开展“三沿六区”及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专项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原则,突出“三沿六区”,进一步核查、认定、统计大墓、豪华墓、活人墓情况,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消除群众后顾之忧,动员指导群众自查自纠,自觉拆除活人墓;对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对“三沿六区”可视范围内的大墓、豪华墓,采取拆除一批、迁移一批、遮挡一批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整治

已建成投入使用、新建或改扩建的公墓,必须依据相关公墓建设规定进行审批,对手续不全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墓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用地建设公墓范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规划范围内的,应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有序开发使用;对违规建设(销售)超面积墓穴的,按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塔)禁止预售(租)墓穴(格位),已造成预售事实的,在墓穴(格位)即将安葬完后须报民政部门审批方可扩建墓区。违规销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排查核实后,一律清退,仍然坚持安葬的,不予发放墓穴证,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公墓建设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墓穴面积、统一墓碑样式、统一墓碑材质,统一墓碑大小、统一墓碑高度。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选址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及国有林场,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 (略) 两侧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公墓管理用房建设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公墓停车场要坚持低碳、环保原则,建成高绿化、高承载、高透水性停车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良分局)

(三)开展丧葬陋有提高。(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丧葬抚恤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已故村(居)民,不得跨乡(镇)、街道安葬。夫妻一方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是异地户口或公职人员的,配偶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中央、省、市、县属企业体制内正式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代教师、超龄参保、“两参”人员、小乡干部、个体灵活就业、村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等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的方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享受财政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伤残军人、复转干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的方可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已经购买或安葬于经营性公墓的,骨灰不再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三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5〕6 号)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收取建墓穴的材料成本和墓穴的管理维护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暂时按照 “四议一审两公开”原则确定,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公益性公墓的,以及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领取企业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公益性公墓的,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收费标准,按新标准严格执行。

夫妻一方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公职人员)火化后骨灰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凭火化证、墓穴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凡未经批准安葬划定区域以外人员骨灰的,严肃追究公墓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监管责任,未经批准跨区域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骨灰,不得发放墓穴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四是严格资金和票据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营业执照、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收支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或“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良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是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公墓管理单位做好公墓消防安全管理、墓穴维护、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墓区绿化等工作,确保墓位完好整洁、墓区环境优美。各公墓管理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公墓,公墓管理员需对骨灰安葬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应当凭安葬协议、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不得出现预售、任意挑选墓穴位置行为;安葬前检查骨灰盒是否完好,二维码是否完整,扫码验证后方可安葬;安葬时必须按顺序安葬,不得出现私自转换墓碑坐向、私自扩大硬化面积、在墓区内泼洒水饭、进行封建迷信祭祀活动等行为。同时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运营、收费督促检查制度、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发改、市场监管、纪监、自然资源、林草、审计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乡(镇)、街道和公墓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审计局)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

切实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不按规划许可建设公墓、炒买炒卖墓位、骨灰存放格位、预售的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诱导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医疗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临时存放证)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经营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墓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优化殡仪服务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价格政策执行水平;不得误导、诱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

二是规范殡仪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机构要明确区分“四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殡葬用品清单,供丧属自愿选择,丧属确认签字认可。殡仪服务机构要突出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在充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开展的延伸服务,须将计划开展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报民政、发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开展,民政、发改部门要审慎研究、严格把关,同时要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探索开展节约、环保、人性化的绿色殡葬服务项目,摒弃各种丧葬陋。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部门监管,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合力。

(二)健全完善治理散埋乱葬长效机制

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着力从监管执法、检查评估、督查问责等方面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管控遗体、骨灰流向。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拖绕”、行动迟缓、整治效果打折扣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完 (略)

积极发挥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各单位党员干部要发挥引领作用,通过将*良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放置在各村(社区)、殡仪馆、公墓、丧葬用品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将线下殡葬工作转移到线上,动员群众直接从微信公众号积极参与到殡葬改革的工作中来,建言献策。各乡(镇)、街道由殡葬信息员发挥带头作用,县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要明确1名殡葬信息员并发挥带头作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微信公众号推送给群众,积极推广人民群众安装使用APP。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年 (略) ,提高群众对殡葬改革的认可度、参与度。充分发挥政策宣讲、移风易俗、发现并劝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作用,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基层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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