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千万头份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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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千万头份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3千万头份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27-03-*)属新建, (略) 平桂区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产业片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租赁园区三期标准厂房4#厂房(共四层)作为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场地,总建筑面积6174.35m2,建设一条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线以及仓库、动力站房、办公室等其它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生产;租赁园区内M1地块内的两栋1F厂房作为项目的配套工程动物房和质检房;在4#标准厂房东北约50m处空地上配套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占地面积约172m2。项目设计年产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3千万头份。

项目总投资1.5亿元,环保投资费用517.*元,占整个项目总投资的比例3.45%。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大气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为生态产业园区安置房、公租房等;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贺江。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灭活疫苗生产车间涉毒区域、质检房负压区废气经双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2.运营期动物房内负压区废气经初效+双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其他区域废气经初效+活性炭+初效过滤净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3.运营期4#标准厂房内蒸汽发生器燃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排气筒(27m)排放,质检房蒸汽发生器燃气废气通过2#排气筒(10m)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4.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活毒废水经灭活罐灭活后与其他一般生产废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A/O+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废超滤膜、感染性废检测材料、不合格产品、废旧垫料、废空气滤芯及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实验室废液及试剂瓶均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运处置。

2.运营期污水站产生污泥需进行危险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处置;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3.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洁净区空调新风系统废滤芯以及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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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3千万头份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27-03-*)属新建, (略) 平桂区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产业片区(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租赁园区三期标准厂房4#厂房(共四层)作为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场地,总建筑面积6174.35m2,建设一条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生产线以及仓库、动力站房、办公室等其它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生产;租赁园区内M1地块内的两栋1F厂房作为项目的配套工程动物房和质检房;在4#标准厂房东北约50m处空地上配套建设一座污水处理站,占地面积约172m2。项目设计年产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3千万头份。

项目总投资1.5亿元,环保投资费用517.*元,占整个项目总投资的比例3.45%。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大气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为生态产业园区安置房、公租房等;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贺江。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灭活疫苗生产车间涉毒区域、质检房负压区废气经双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2.运营期动物房内负压区废气经初效+双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其他区域废气经初效+活性炭+初效过滤净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3.运营期4#标准厂房内蒸汽发生器燃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排气筒(27m)排放,质检房蒸汽发生器燃气废气通过2#排气筒(10m)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4.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活毒废水经灭活罐灭活后与其他一般生产废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A/O+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废超滤膜、感染性废检测材料、不合格产品、废旧垫料、废空气滤芯及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实验室废液及试剂瓶均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运处置。

2.运营期污水站产生污泥需进行危险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处置;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废管理。

3.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洁净区空调新风系统废滤芯以及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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