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环审〔2022〕18号
关于晶晖孝昌季店200MW农光互补光伏
复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孝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晶晖孝昌季店200MW农光互补光伏复合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结合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 (略) 孝昌县季店乡,总占地面积400.00hm2。主要建设内容有:项目光伏发电总装机规模为200MW,同时新建1座220kV升压站,配套建设35k (略) 及场 (略) ,项目建成后可形成 (略) 电量*.2 MWh。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34.*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孝昌县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尽可能减少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范围和面积,严格控制运输 (略) 线,以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破坏。项目施工结束前,应及时对各类临时占地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结合项目区自然条件进行植被恢复,使工程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切实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作业现场和土方临时堆场应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物料运输应加盖篷布,同时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混凝土搅拌、土方开挖等活动,开挖土方及时回填,运输车辆篷布遮盖和控制车速, (略) 面养护,以减少对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确保施工期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机械修配废水采用隔油池处理后进行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施工区营地设置的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的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剥离的表土全部进行恢复;回填多余土方在厂区内进行平整;对建筑废弃料等可回收利用的回用于回填光伏电站区域 (略) ,不可回收地安装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至临时垃圾收集点后统一清运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
(二)运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外排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应采取在升压站厨房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小型规模标准后,由配套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原则完 (略) ,升压站区内雨水经收集后排至站外低洼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太阳能电池板清洗废水自然下渗、蒸发。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10kV升压站内主变压器及电气设备优选低噪声设备,光伏电站厂区的箱逆变一体机尽量远离周边居民点布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检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统一清运处理,光伏发电系统运行过程中意外损坏时产生的电池板、玻璃、边框及设备支架等可由生产厂家或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对运行过程中产生逆变器等电子设备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或交给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涉及危险废物有:废润滑油HW08(废物代码:900-220-08)、废铅酸蓄电池HW31(废物代码:900-052-31)属于危险废物。项目应建设约20m2危废贮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三、本项目实施后,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的程序自主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自 (略) 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认真落实。
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