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领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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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领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文件

石生环通﹝2022﹞13号 签发人:李建春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对部门事项分六个类别开展抽查监督检查,分别为:第一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石林县县域范围内使用放射源的 (略) 及客运站),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二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三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四类、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五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六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二是对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分四个类别抽查,分别为第一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第二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三类、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第四类、 (略) 场监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按30%确定。

二、抽查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 (略) ,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 (略) 、云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 (略) 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2022年4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2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项)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2021年环评审批建设项目

19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检查



2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18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县级检查



3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企业

1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4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

企业

1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5

县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5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实地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附件2. 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5项)

序号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任务时间

抽查比例/户数

检查方式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生态环境局

(略) 管理局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垃圾焚烧发电厂

2022年4月至11月

5户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2

县生态环境局

县应急管理局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企业

2022年4月至11月

1户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3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企业

2022年4月至11月

2户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检查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规范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2022年1月-11月

30%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5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2022-11-30前

1户

现场检查

县级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文件

石生环通﹝2022﹞13号 签发人:李建春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对部门事项分六个类别开展抽查监督检查,分别为:第一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石林县县域范围内使用放射源的 (略) 及客运站),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二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三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四类、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五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六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二是对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分四个类别抽查,分别为第一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第二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三类、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第四类、 (略) 场监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按30%确定。

二、抽查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 (略) ,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 (略) 、云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 (略) 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2022年4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2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项)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2021年环评审批建设项目

19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检查



2

县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18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县级检查



3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企业

1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4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

企业

1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5

县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5户

2022年4月至11月

实地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附件2. 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5项)

序号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任务时间

抽查比例/户数

检查方式

实施检查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1

县生态环境局

(略) 管理局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垃圾焚烧发电厂

2022年4月至11月

5户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2

县生态环境局

县应急管理局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企业

2022年4月至11月

1户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3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企业

2022年4月至11月

2户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检查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规范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2022年1月-11月

30%

实地检查

县级检查


5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2022-11-30前

1户

现场检查

县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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