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领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领域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文件
石生环通﹝2022﹞13号 签发人:李建春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对部门事项分六个类别开展抽查监督检查,分别为:第一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石林县县域范围内使用放射源的 (略) 及客运站),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二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三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四类、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五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六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二是对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分四个类别抽查,分别为第一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第二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三类、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第四类、 (略) 场监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按30%确定。
二、抽查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 (略) ,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 (略) 、云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 (略) 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2022年4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2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2021年环评审批建设项目 | 19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检查 |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18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 县级检查 | |||||||||||||||
3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1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 |||||||||||||||||||
4 |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 | 企业 | 1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 |||||||||||||||||||
5 | 县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5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附件2. 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5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生态环境局 | (略) 管理局 |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垃圾焚烧发电厂 | 2022年4月至11月 | 5户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企业 | 2022年4月至11月 | 1户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3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2022年4月至11月 | 2户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检查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规范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 2022年1月-11月 | 30%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 2022-11-30前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检查 |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文件
石生环通﹝2022﹞13号 签发人:李建春
关于印发石林县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云南省“ (略) +监管+督察” (略) 污染源分级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一是对部门事项分六个类别开展抽查监督检查,分别为:第一类、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石林县县域范围内使用放射源的 (略) 及客运站),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二类、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三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四类、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五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第六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比例按30%执行。二是对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分四个类别抽查,分别为第一类、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第二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第三类、市政工程监督检查,第四类、 (略) 场监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按30%确定。
二、抽查范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 (略) ,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 (略) 、云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 (略) 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2022年4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2022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2021年环评审批建设项目 | 19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检查 |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18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 县级检查 | |||||||||||||||
3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1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令)第十二条。 | |||||||||||||||||||
4 |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 | 企业 | 1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 | |||||||||||||||||||
5 | 县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5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附件2. 2022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55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生态环境局 | (略) 管理局 |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垃圾焚烧发电厂 | 2022年4月至11月 | 5户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企业 | 2022年4月至11月 | 1户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3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2022年4月至11月 | 2户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检查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运营管理规范 | 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 2022年1月-11月 | 30% | 实地检查 | 县级检查 | |||||||||||||||
5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 2022-11-30前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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