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西省肿瘤医院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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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西省肿瘤医院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 (略) 医疗辅助

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省卫健委:

报来《关于申请将江 (略) 传染病房建设项目调整为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建设项目的请示》(赣卫项管字〔2022〕6号)收悉。依据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报告》(赣评审字〔2022〕31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为进一步提升江 (略) 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经研究,同意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建设。

二、项目名称: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2209-*-04-01-*)。

三、项目单位: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J)。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青山湖 (略) 519号江 (略) 院内。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1栋建筑面积为7690.95平方米的医疗辅助综合楼,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71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80.5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科研、CT室、磁共振室、核医学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医技科研用房。

六、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资金从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中列支。

七、本文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八、请按照文本内节能篇章内容做好项目节能工作。

九、请按照文本所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指标调整条件推进项目建设。

十、由于相同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 (略) 传染病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赣发改社会〔2020〕948号)同时废止。

十一、请江 (略) 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十二、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三、请江 (略) 依据相关法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十四、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2年9月20日

年月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22年9月20日印发

抄送:。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 (略) 医疗辅助

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省卫健委:

报来《关于申请将江 (略) 传染病房建设项目调整为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建设项目的请示》(赣卫项管字〔2022〕6号)收悉。依据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报告》(赣评审字〔2022〕317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为进一步提升江 (略) 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经研究,同意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建设。

二、项目名称:江 (略) 医疗辅助综合楼项目(2209-*-04-01-*)。

三、项目单位: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J)。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青山湖 (略) 519号江 (略) 院内。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1栋建筑面积为7690.95平方米的医疗辅助综合楼,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710.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80.5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科研、CT室、磁共振室、核医学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医技科研用房。

六、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资金从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中列支。

七、本文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八、请按照文本内节能篇章内容做好项目节能工作。

九、请按照文本所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指标调整条件推进项目建设。

十、由于相同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江 (略) 传染病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赣发改社会〔2020〕948号)同时废止。

十一、请江 (略) 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十二、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三、请江 (略) 依据相关法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十四、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2年9月20日

年月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22年9月20日印发

抄送:。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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