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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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指引

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指引

慈善信托的含义

1.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慈善信托的主体

慈善信托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和事务执行人。

(1)委托人。是授权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财产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被授与慈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 (略) 担任,可以是单一受托人,也可以是共同受托人。

(3)受益人。是享有慈善信托受益权的当事人,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符合慈善信托目的所划定的受益范围,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监察人。由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设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 (略) 提起诉讼。

(5)保管人。是指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或负责保管非资金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6)事务执行人。是指信托协议中约定的慈善事务的具体执行方,一般是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

委托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设立条件

1.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2.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复印件);

3. (略) 的金融许可证及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信托财产交付证明(复印件);

7.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慈善信托项目设立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的证明(复印件);

8.公开募捐的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公开募捐许可证(复印件)及公开募捐备案材料;

9.监察协议等其他信托文件。

备案流程

1.受托人根据其类型,向对应的民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备案:

(1)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并向其登记注 (略) 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3)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下简称主受托人),由主受托人进行备案。

2.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民政部门予以审核:

(1)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

(2)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3.备案通过后,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平台公示慈善信托备案信息。

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注意事项

(一)慈善信托文件

采取书面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慈善信托名称;

2.慈善信托目的;

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额、状况、管理方法和损失追偿办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示项外,还应当载明信托期限、更换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和信托终止时剩余财产清算处置、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二)备案时限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三)信息公开

慈善信托的受托 (略) (略) 上,及时发布和更新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2.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3.受益人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

4.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5.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

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4.《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苏民规〔2017〕2号)

常见问题

1.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有什么不同?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都是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过去我国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主要是慈善捐赠,手段相对单一。2016年《慈善法》颁布,对慈善信托予以专章规定,提供了全新的慈善途径。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慈善法》分别在第四章、第五章作出规定,两者在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慈善财产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构架和安排。

2.慈善信托是否需要设立监察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信托监察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 (略) 提起诉讼。

3.慈善组织如何参与慈善信托?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也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这三种身份都可以参与到慈善信托中。在参与的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根据约定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

4.哪些资产可以设立慈善信托?

可以使用资金、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所有权等合法取得、权属清晰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可以单一用某种财产设立,也可以多种组合进行设立。

5.慈善信托是否可以变更?变更事项有哪些?

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1)增加新的委托人;

(2)增加信托财产;

(3)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4) (略) 民政 (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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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含义

1.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慈善信托的主体

慈善信托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和事务执行人。

(1)委托人。是授权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财产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被授与慈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 (略) 担任,可以是单一受托人,也可以是共同受托人。

(3)受益人。是享有慈善信托受益权的当事人,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符合慈善信托目的所划定的受益范围,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监察人。由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设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 (略) 提起诉讼。

(5)保管人。是指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或负责保管非资金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6)事务执行人。是指信托协议中约定的慈善事务的具体执行方,一般是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

委托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设立条件

1.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2.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用于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复印件);

3. (略) 的金融许可证及慈善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信托财产交付证明(复印件);

7.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慈善信托项目设立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的证明(复印件);

8.公开募捐的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公开募捐许可证(复印件)及公开募捐备案材料;

9.监察协议等其他信托文件。

备案流程

1.受托人根据其类型,向对应的民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备案:

(1)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或产品登记义务,并向其登记注 (略) 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3)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下简称主受托人),由主受托人进行备案。

2.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民政部门予以审核:

(1)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

(2)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3.备案通过后,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平台公示慈善信托备案信息。

具体备案流程如下:

注意事项

(一)慈善信托文件

采取书面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慈善信托名称;

2.慈善信托目的;

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额、状况、管理方法和损失追偿办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示项外,还应当载明信托期限、更换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和信托终止时剩余财产清算处置、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二)备案时限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三)信息公开

慈善信托的受托 (略) (略) 上,及时发布和更新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

2.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3.受益人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

4.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5.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

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4.《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苏民规〔2017〕2号)

常见问题

1.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有什么不同?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都是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过去我国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主要是慈善捐赠,手段相对单一。2016年《慈善法》颁布,对慈善信托予以专章规定,提供了全新的慈善途径。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慈善法》分别在第四章、第五章作出规定,两者在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慈善财产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构架和安排。

2.慈善信托是否需要设立监察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信托监察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 (略) 提起诉讼。

3.慈善组织如何参与慈善信托?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也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这三种身份都可以参与到慈善信托中。在参与的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根据约定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

4.哪些资产可以设立慈善信托?

可以使用资金、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所有权等合法取得、权属清晰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可以单一用某种财产设立,也可以多种组合进行设立。

5.慈善信托是否可以变更?变更事项有哪些?

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1)增加新的委托人;

(2)增加信托财产;

(3)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4) (略) 民政 (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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