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对陈健球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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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对陈健球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陈健球:

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地址:广西*川县大桥镇雅松村老九队30号

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7日,你本人驾驶车牌号为桂AFK975的红色福田牌小型货车在凤凰镇福利鑫刨板厂电动车专卖店(该专卖店营业执照名称为: (略) 兴宾区王培远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计划 (略) 。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2),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 (略) 辖区内收购(收集)废旧铅蓄电池的事实)。

对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辖区收购废旧铅蓄电池)。

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现场当事人进行调查)。

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证明你驾驶车牌号为桂AFK975的红色福田牌小型货车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

扣押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2022年8月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辖区收购废旧铅蓄电池)。

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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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球:

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地址:广西*川县大桥镇雅松村老九队30号

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7日,你本人驾驶车牌号为桂AFK975的红色福田牌小型货车在凤凰镇福利鑫刨板厂电动车专卖店(该专卖店营业执照名称为: (略) 兴宾区王培远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计划 (略) 。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2),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 (略) 辖区内收购(收集)废旧铅蓄电池的事实)。

对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辖区收购废旧铅蓄电池)。

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现场当事人进行调查)。

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证明你驾驶车牌号为桂AFK975的红色福田牌小型货车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池)。

扣押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2022年8月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辖区收购废旧铅蓄电池)。

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 (略) 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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