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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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2〕7号

豫0523环罚决字〔2022〕7号

汤阴县中能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4B*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21日,我局 (略) 对汤阴县中能加油站(普通合伙)汽油机油气回收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现场监测。2022年6月 (略) 对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号)显示,该单位汽油加油机上配套的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00;2号加油枪气液比0.82,均不达标。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15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2年8月9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0 + ( *.0 - *.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及时维修维护油气回收装置,委托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YQHSJC*)显示加油枪气液比已达标,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减轻行政处罚“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气液比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减轻处罚*万*仟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豫0523环罚决字〔2022〕7号

汤阴县中能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4B*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21日,我局 (略) 对汤阴县中能加油站(普通合伙)汽油机油气回收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现场监测。2022年6月 (略) 对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号)显示,该单位汽油加油机上配套的1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00;2号加油枪气液比0.82,均不达标。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15日你单位申请听证,2022年8月9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0 + ( *.0 - *.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及时维修维护油气回收装置,委托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YQHSJC*)显示加油枪气液比已达标,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二)减轻行政处罚“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气液比不达标、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减轻处罚*万*仟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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