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东镇历史留用地-地字第440114202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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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东镇历史留用地-地字第44011420220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2〕3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09-21
建设单位名称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用地单位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批准用地机关
批准用地文号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设规模
土地取得方式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案号*6
发文号穗规划资源地证〔2022〕342号
流水号地字第*
综合受理号gzMB2C*222
日期2022-09-21
日期
用地单位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建设单位名称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项目名称花东镇历史留用地
建设项目名称花东镇历史留用地
用地性质
批准用地机关 (略) 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4〕503号、穗规划资源用结〔2022〕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2022-0032)
用地位置金田工业区东北角
建设位置金田工业区东北角
用地面积(平方米)地表总面积:*万*仟*佰点击查看>>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略) 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9030平方米。)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规划条件按穗规地证〔2013〕88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地证〔2013〕88号文执行。
附加说明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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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字第*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2〕3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09-21
建设单位名称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用地单位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批准用地机关
批准用地文号
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设规模
土地取得方式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案号*6
发文号穗规划资源地证〔2022〕342号
流水号地字第*
综合受理号gzMB2C*222
日期2022-09-21
日期
用地单位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建设单位名称 (略) 花都区花东镇京塘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元岗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大龙经济联合社, (略) 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
项目名称花东镇历史留用地
建设项目名称花东镇历史留用地
用地性质
批准用地机关 (略) 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4〕503号、穗规划资源用结〔2022〕1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2022-0032)
用地位置金田工业区东北角
建设位置金田工业区东北角
用地面积(平方米)地表总面积:*万*仟*佰点击查看>>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略) 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9030平方米。)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规划条件按穗规地证〔2013〕88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地证〔2013〕88号文执行。
附加说明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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