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2-09-2317:21:22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2-09-2317:21:22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8日(7个工作日)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成津环评审〔2022〕14号 | 2022年9月19日 | |
2 | 成津环评审〔2022〕15号 | 2022年9月23日 | |
3 | 成津环承诺环评审〔2022〕29号 | 2022年9月23日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新津区太升西街 (略) 新津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审批科;
联系电话:028-*;邮编:*。
公众反馈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8日(7个工作日)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成津环评审〔2022〕14号 | 2022年9月19日 | |
2 | 成津环评审〔2022〕15号 | 2022年9月23日 | |
3 | 成津环承诺环评审〔2022〕29号 | 2022年9月23日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略) 新津区太升西街 (略) 新津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审批科;
联系电话:028-*;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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