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靖江市利锋锻造有限公司等3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拟对靖江市利锋锻造有限公司等3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索引号: | */202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19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略) 电力金具生产项目 | (略) 孤山 (略) 151号 | (略) (略) | 苏州 (略) | (略) 孤山 (略) 151号,利用现有厂区闲置厂房约600m2,购置电阻炉、电加热机、压力机、冲床、台式钻床、摇臂钻床、铣床、油压机等生产设备15台(套), (略) (略) 电力金具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 (略) (略) 电力金具的能力。 | (一)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 (略) 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修订)等标准,将化粪池、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二)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气排放。 (三)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液压油、废包装桶、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 (略) 。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七)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 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 |
2 | 船用通风配件生产项目 | 城北 (略) 68号 | 江苏 (略) | 安思因(上海) (略) | (略) 虹桥工业 (略) 北侧整体搬迁至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 (略) 68号,租用江苏 (略) 闲置生产用房2453m2,搬迁利用原有剪板机、焊接机等生产设备52台(套)、新购置安装二保焊机、液压摆式剪机、喷砂机、喷涂设备等11台(套),从事船用通风配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船用百页窗2000套、菌型通风筒1500套、鹅颈式通风筒1500套。 | 1、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政污 (略) (略) 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喷枪清洗废液回用于调漆工段;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修订)等标准,将喷漆、晾干房、事故应急池、原料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生产线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成品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切割工段产生的切割粉尘、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工段产生的打磨粉尘、喷砂工段产生的喷砂粉尘、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工段产生的NMHC(VOCs)、二*苯等有机废气、颗粒物(漆雾等)、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其中:项目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喷砂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车间;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漆雾、二*苯、VOCs等废气负压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砂工段产生的喷砂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切割下料工段产生的粉尘、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打磨工段产生的粉尘等废气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NMHC(VOCs)、二*苯等有机废气、漆雾(颗粒物)、切割工段产生的切割粉尘(颗粒物)、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颗粒物)、打磨工段产生的打磨粉尘(颗粒物)、喷砂工段产生的喷砂粉尘(颗粒物)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危废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漆雾(颗粒物)、其它颗粒物、NMHC(VOCs)、二*苯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VOCs)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 (略)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液压(机械、润滑)油、废漆渣、废包装桶、废过滤器滤材(纸、棉)、废活性炭、废喷枪头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 (略) 。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 6、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项目废气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老厂区搬迁关停手续,并加强老厂区设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原有场地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按规范要求清理并处置现场遗留固废,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导则要求,开展对原址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9、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 纳管接厂。 | |
3 | 年储运、批零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吨技改项目 | (略) 马桥镇白衣堂南首 | (略) (略) | 南京 (略) | (略) 马桥镇白衣堂南首,利用公司原有生产场地,对原有车间、仓库进行升级改造,同时新建一幢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仓库,从事年储运、批零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吨技改项目,仓储物质包括氢氧化钠、盐酸(试剂)、硫酸(试剂)、次氯酸钠溶液、*烯酸异辛酯、油漆、*酸*烯酯、醋酸正*酯、石油醚、*醇、*苯、二*苯、*酸*酯、*酮、*酮、异*醇、苯*烯、*烯酸正*酯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储运、批零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吨的生产能力。 | 1、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 2、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由收集池收集经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水质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抑尘等,不得自行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修订)等标准,将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全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3、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醇、二*苯、*苯、*酮、苯*烯、非*烷总烃等,收集后经二级以上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二*苯、*苯、非*烷总烃、*醇、*酮(参照非*烷总烃)、苯*烯(参照苯系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苯*烯等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苯、*苯、非*烷总烃、*醇、*酮(参照非*烷总烃)、苯*烯(参照苯系物)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烯等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5、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 (略)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6、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 (略)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8、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9、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0、你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厂区关停手续,并加强厂区设施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原有场地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按规范要求清理并处置现场遗留固废,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1、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略) 令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运、仓储等安全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危险化学品贮存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要求。 12、对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统一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9月19日-2022年9月2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
索引号: | */202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19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略) 电力金具生产项目 | (略) 孤山 (略) 151号 | (略) (略) | 苏州 (略) | (略) 孤山 (略) 151号,利用现有厂区闲置厂房约600m2,购置电阻炉、电加热机、压力机、冲床、台式钻床、摇臂钻床、铣床、油压机等生产设备15台(套), (略) (略) 电力金具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 (略) (略) 电力金具的能力。 | (一)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 (略) 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得自行排放;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修订)等标准,将化粪池、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二)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气排放。 (三)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液压油、废包装桶、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 (略) 。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七)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 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 |
2 | 船用通风配件生产项目 | 城北 (略) 68号 | 江苏 (略) | 安思因(上海) (略) | (略) 虹桥工业 (略) 北侧整体搬迁至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 (略) 68号,租用江苏 (略) 闲置生产用房2453m2,搬迁利用原有剪板机、焊接机等生产设备52台(套)、新购置安装二保焊机、液压摆式剪机、喷砂机、喷涂设备等11台(套),从事船用通风配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船用百页窗2000套、菌型通风筒1500套、鹅颈式通风筒1500套。 | 1、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 (略) 政污 (略) (略) 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喷枪清洗废液回用于调漆工段;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修订)等标准,将喷漆、晾干房、事故应急池、原料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生产线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成品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2、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切割工段产生的切割粉尘、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工段产生的打磨粉尘、喷砂工段产生的喷砂粉尘、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工段产生的NMHC(VOCs)、二*苯等有机废气、颗粒物(漆雾等)、危废库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其中:项目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喷砂等工段须设置封闭式车间;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漆雾、二*苯、VOCs等废气负压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柜+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喷砂工段产生的喷砂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切割下料工段产生的粉尘、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打磨工段产生的粉尘等废气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喷漆(含调漆、喷漆、喷枪清洗等)、晾干等工段产生的NMHC(VOCs)、二*苯等有机废气、漆雾(颗粒物)、切割工段产生的切割粉尘(颗粒物)、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颗粒物)、打磨工段产生的打磨粉尘(颗粒物)、喷砂工段产生的喷砂粉尘(颗粒物)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危废暂存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漆雾(颗粒物)、其它颗粒物、NMHC(VOCs)、二*苯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VOCs)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 (略)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液压(机械、润滑)油、废漆渣、废包装桶、废过滤器滤材(纸、棉)、废活性炭、废喷枪头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 (略) 。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 6、优化厂区布局,规范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合理配套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加强项目废气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7、你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老厂区搬迁关停手续,并加强老厂区设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原有场地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按规范要求清理并处置现场遗留固废,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导则要求,开展对原址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9、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 纳管接厂。 | |
3 | 年储运、批零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吨技改项目 | (略) 马桥镇白衣堂南首 | (略) (略) | 南京 (略) | (略) 马桥镇白衣堂南首,利用公司原有生产场地,对原有车间、仓库进行升级改造,同时新建一幢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仓库,从事年储运、批零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吨技改项目,仓储物质包括氢氧化钠、盐酸(试剂)、硫酸(试剂)、次氯酸钠溶液、*烯酸异辛酯、油漆、*酸*烯酯、醋酸正*酯、石油醚、*醇、*苯、二*苯、*酸*酯、*酮、*酮、异*醇、苯*烯、*烯酸正*酯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储运、批零销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吨的生产能力。 | 1、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 2、废水污染治理。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由收集池收集经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水质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抑尘等,不得自行排放。 土壤和地下水:针对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修订)等标准,将仓库、化粪池、污水管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固废暂存仓库等全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3、废气污染治理。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醇、二*苯、*苯、*酮、苯*烯、非*烷总烃等,收集后经二级以上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排放的二*苯、*苯、非*烷总烃、*醇、*酮(参照非*烷总烃)、苯*烯(参照苯系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苯*烯等恶臭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苯、*苯、非*烷总烃、*醇、*酮(参照非*烷总烃)、苯*烯(参照苯系物)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烯等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等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治理。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5、固体废物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 (略)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满足防风、防雷、防雨、防晒、防扬散及防腐防渗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桶)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手续。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6、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 (略)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原料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8、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在治理方案选择、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吸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对存在潜在风险的生产工段或产污环节,须组织专题论证;同时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9、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10、你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厂区关停手续,并加强厂区设施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原有场地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按规范要求清理并处置现场遗留固废,按《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等导则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1、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略) 令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采购、装卸、储运、仓储等安全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危险化学品贮存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要求。 12、对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统一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专用槽罐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2年9月19日-2022年9月2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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