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茶山镇 (略) 2号2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茶山镇 (略) 2号2号楼(东经:113°52"59.670”,北纬: 23° 5"2.010”),主要从事洗手池、器械柜、送风口、过滤器、医用门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为*元,占地面积为702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321.5平方米,年加工洗手池500个、器械柜2000个、送风口3000个、过滤器6000个、医用门8000套,员工人数为9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打磨、拉丝、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刷胶、合成、上胶、封边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VOCs 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及减振、消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一般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茶山镇 (略) 2号2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鹏驰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茶山镇 (略) 2号2号楼(东经:113°52"59.670”,北纬: 23° 5"2.010”),主要从事洗手池、器械柜、送风口、过滤器、医用门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为*元,占地面积为702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321.5平方米,年加工洗手池500个、器械柜2000个、送风口3000个、过滤器6000个、医用门8000套,员工人数为9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打磨、拉丝、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刷胶、合成、上胶、封边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VOCs 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VOCs 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及减振、消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一般固体废 (略) 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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