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富兴豪工贸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富兴豪工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大湖镇金银湖工 (略) 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7R2Q5H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2年7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 (略) 永 (略) 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一台1.5吨中频炉(主要生产针织机配件,铸造原料为粘土砂、树脂砂,生铁边角料),附属生产设施有:射砂机两台、射芯机一台、砂回收处理设备一套、抛丸机两台。检查时,中频炉未运行,配有集光罩+布袋除尘器,砂处理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动工建设年产约3000吨铸件生产线,同年6月底开始投产,项目总投资91.*元,该建设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报告表”之规定,该铸件生产线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2022年7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2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
(四)2022年8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现场环境照片;
(五)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何清辉);
(六)20 (略) 提交的《 (略) (略) 总投资额报告》《 (略)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厦中联评咨字(2022)第DXC*);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8%的罚款*.61元整(*元×1.18%)。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大湖镇金银湖工 (略) 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7R2Q5H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2年7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 (略) 永 (略) 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一台1.5吨中频炉(主要生产针织机配件,铸造原料为粘土砂、树脂砂,生铁边角料),附属生产设施有:射砂机两台、射芯机一台、砂回收处理设备一套、抛丸机两台。检查时,中频炉未运行,配有集光罩+布袋除尘器,砂处理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动工建设年产约3000吨铸件生产线,同年6月底开始投产,项目总投资91.*元,该建设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报告表”之规定,该铸件生产线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2022年7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2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
(四)2022年8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现场环境照片;
(五)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何清辉);
(六)20 (略) 提交的《 (略) (略) 总投资额报告》《 (略)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厦中联评咨字(2022)第DXC*);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8%的罚款*.61元整(*元×1.18%)。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大湖镇金银湖工 (略) 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7R2Q5H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2年7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 (略) 永 (略) 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一台1.5吨中频炉(主要生产针织机配件,铸造原料为粘土砂、树脂砂,生铁边角料),附属生产设施有:射砂机两台、射芯机一台、砂回收处理设备一套、抛丸机两台。检查时,中频炉未运行,配有集光罩+布袋除尘器,砂处理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动工建设年产约3000吨铸件生产线,同年6月底开始投产,项目总投资91.*元,该建设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报告表”之规定,该铸件生产线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2022年7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2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
(四)2022年8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现场环境照片;
(五)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何清辉);
(六)20 (略) 提交的《 (略) (略) 总投资额报告》《 (略)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厦中联评咨字(2022)第DXC*);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8%的罚款*.61元整(*元×1.18%)。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大湖镇金银湖工 (略) 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7R2Q5H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2年7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 (略) 永 (略) 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一台1.5吨中频炉(主要生产针织机配件,铸造原料为粘土砂、树脂砂,生铁边角料),附属生产设施有:射砂机两台、射芯机一台、砂回收处理设备一套、抛丸机两台。检查时,中频炉未运行,配有集光罩+布袋除尘器,砂处理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明显。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21年5月动工建设年产约3000吨铸件生产线,同年6月底开始投产,项目总投资91.*元,该建设项目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之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第68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报告表”之规定,该铸件生产线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2022年7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2号)及《送达回证》;
(三)202 (略) 提交的《整改报告》;
(四)2022年8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现场环境照片;
(五)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何清辉);
(六)20 (略) 提交的《 (略) (略) 总投资额报告》《 (略) (略)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厦中联评咨字(2022)第DXC*);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18%的罚款*.61元整(*元×1.18%)。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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