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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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XRGPHXQ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022年7月7日, (略)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破碎工序6台破碎设备在生产,其中2台破碎设备连接的废气排放管道破损,废气从排放管道断裂出外排,排放口距地面1米。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气筒高度15米。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气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MA2XRGPHXQ001X);

(三)2022年7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5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环境保护整改回复单》;

(五)2022年8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六)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王铁军);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0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8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XRGPHXQ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022年7月7日, (略)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破碎工序6台破碎设备在生产,其中2台破碎设备连接的废气排放管道破损,废气从排放管道断裂出外排,排放口距地面1米。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气筒高度15米。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气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MA2XRGPHXQ001X);

(三)2022年7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5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环境保护整改回复单》;

(五)2022年8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六)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王铁军);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0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8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XRGPHXQ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022年7月7日, (略)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破碎工序6台破碎设备在生产,其中2台破碎设备连接的废气排放管道破损,废气从排放管道断裂出外排,排放口距地面1米。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气筒高度15米。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气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MA2XRGPHXQ001X);

(三)2022年7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5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环境保护整改回复单》;

(五)2022年8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六)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王铁军);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0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8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当事人: (略)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XRGPHXQ

法定代表人:王铁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022年7月7日, (略)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南侧破碎工序6台破碎设备在生产,其中2台破碎设备连接的废气排放管道破损,废气从排放管道断裂出外排,排放口距地面1米。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气筒高度15米。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气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2022年8月3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7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

(二) (略) (略) 《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MA2XRGPHXQ001X);

(三)2022年7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永环责〔2022〕55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环境保护整改回复单》;

(五)2022年8月11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六)2022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王铁军);

(七)2022年8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2〕30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8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2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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