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华晟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6#-2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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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华晟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6#-2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桂林华晟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6#-2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送来的《 (略) 厂房建设工程(6#-2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12-*-04-01-*,位 (略) 工业园区石材搬迁园14号,项目用地面积6147.50㎡。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东经111°9′24.131″,北纬25°41′26.93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大理石大板生产线,建有大锯3台、自动磨机1台、修边机2台,设置荒料区、仓库、涂胶区、生产加工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和办公区等,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等工程。项目设计规模为年产*平方米大理石大板,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4%。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从环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内容、 (略) 线、生产产品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三、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时锯解、裁切、磨抛均在密闭车间内,生产过程中通过循环水喷淋降尘、湿法加工等有效方式减少粉尘,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涂胶、补胶与固化须设置单独车间,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再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规定的限值标准;原料、成品和废料堆场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通过定期洒水有效降低扬尘产生。项目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后,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行分类处理,落实废水沉淀池等的防渗措施。项目设置1套三级沉淀池,有效容积为1100m3,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厂区四周设置的截排水沟与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一同引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原料、废料堆场洒水降尘产生的废水自然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通过园 (略) (略) 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后排放。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和管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外售石料加工场综合利用;废石浆由石浆综合利用企业统一回收利用;包装膜废料经收集后 (略) ;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云石胶、废固化剂及其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完善转运联单,含油废抹布、废手套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

(四)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并通过采取钢架结构厂房、门窗密闭、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五)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四、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0.053t/a。 

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等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执法股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关于桂林华晟石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6#-2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送来的《 (略) 厂房建设工程(6#-2厂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12-*-04-01-*,位 (略) 工业园区石材搬迁园14号,项目用地面积6147.50㎡。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东经111°9′24.131″,北纬25°41′26.93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大理石大板生产线,建有大锯3台、自动磨机1台、修边机2台,设置荒料区、仓库、涂胶区、生产加工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和办公区等,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等工程。项目设计规模为年产*平方米大理石大板,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4%。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从环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内容、 (略) 线、生产产品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三、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时锯解、裁切、磨抛均在密闭车间内,生产过程中通过循环水喷淋降尘、湿法加工等有效方式减少粉尘,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涂胶、补胶与固化须设置单独车间,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再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规定的限值标准;原料、成品和废料堆场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通过定期洒水有效降低扬尘产生。项目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后,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行分类处理,落实废水沉淀池等的防渗措施。项目设置1套三级沉淀池,有效容积为1100m3,湿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厂区四周设置的截排水沟与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一同引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原料、废料堆场洒水降尘产生的废水自然蒸发,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通过园 (略) (略) 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后排放。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和管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外售石料加工场综合利用;废石浆由石浆综合利用企业统一回收利用;包装膜废料经收集后 (略) ;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云石胶、废固化剂及其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完善转运联单,含油废抹布、废手套与生活垃圾一同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

(四)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并通过采取钢架结构厂房、门窗密闭、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五)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四、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0.053t/a。 

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等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执法股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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