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只塑料包装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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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森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只塑料包装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批前公示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年产*只塑料包装瓶项目

项目代码

2204-*-04-01-*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略) 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308省道北100米

地理坐标

(115度31分38.051秒,33度13分25.632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6 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建设性质

R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

总投资(万元)

50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比(%)

4%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面积(m2

100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园区规划名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

园区规划审批机关:太和县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太政[2019]8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文件名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评审查文件名称:关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规划环评召集审查机关: (略)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规划环评文号:太环行审[2020]38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 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根据《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30),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要求,详见附图2。

(2) 规划环评符合性

根据“关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太环行审〔2020〕38号) :《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 (2018-2030)》总体规划面积2.19km2,规划范围为:G329北侧、 (略) 南侧、万福沟西侧。规划年限为2018-2030年。产业定位为以木材加工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生态工业聚集区。

本项目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入区项目行业参考建议一览表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1- 1。

表1-1 入区项目行业一览表

行业门类行业名称入区建议木材加工类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优先选择性入区配套产业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类、家具制造、木材加工下游产品及配套行业优先选择性入区塑料制品类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塑料制品加工优先选择性入区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类禁止入区建材加工类建材加工、混凝土制造优先选择性入区农副产品深加工类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控制进入

高能耗、高污染型行业禁止入园;制革、印染、电镀、炼焦、畜牧业、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禁止入园;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禁止入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限制和淘汰类的禁止入园;其他行业选择性入园,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为优先选择性入区行业,且与园区签订入园协议,因此本项目符合入园要求。

(3)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表1-2 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规划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产业定位以木材加工为主导, 重点扶持现有的木材、建材加工等优势产业;适当预留农副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等其他优势产业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属于园区预留的优势产业,且与园区内现有企业环境相容符合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污水由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m3/d,其中一期工程*m"/d,已建成运营。在依据报告书结论和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认真落实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基础上,该规划的实施不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由于目前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已接近满负荷运行,故税镇镇工业集聚区单独规划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税镇镇工业集聚区园区废水。本项目待税镇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投入运营/强化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理念,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坚持聚集区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将聚集区建设成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现代产业园区。项目生产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科学调整聚集区规划布局和范围。建议工业区与居住办公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聚集区边界与周围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须按相关要求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和绿化带,并控制周边居民点向工业区方向发展。应按照规划分期和开发建设推进的需求,对聚集区内的部分企业不合理布局进行有序的改造、搬迁和安置。妥善做好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项目租赁太和县 (略) 闲置厂房,东面、南面及北面邻太和县 (略) 厂房,南侧外为308省道,西邻太和县 (略) 。本项目废气均能沟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及居民区影响较小,故本项目与周边环境相容符合按照规划“三轴、三片、两心”的空间结构,合理设置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统筹规划并优先建设供电、集中供水、集中供热、中水回用、建成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设施。本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集聚区三片区内,由园区统一供电、供水、厂区内单独建设危废暂存间符合切实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原则,做好项目筛选,确保入区项目与产业定位一致。入区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划区内排污总量控制 (略) 生态环境局确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入区项目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聚集区企业污染治理措施,提高各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不属于园区禁止入园企业,且与园区内现有企业环境相容,项目要认真履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符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环境敏感点防护措施和环境、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不受影响。做好对区域水环境以及周边大气环境的跟踪监测与管理。聚集区内相关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建设完善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 (略) 。本项目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自行监测计划安排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系统符合严格限制工业项目开采使用地下水;要针对聚集区建设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各项应急制度建设和各项措施、设施的落实。太和县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入区企业环境行为、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等环境监管,加强聚集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帮助。本项目用水由园 (略) 供给,不开采地下水符合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选址合理、可行,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为塑料包装瓶,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确定行业类别为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另外项目已经在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为 2204-*-04-01-*,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 (略) 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308省道北100米,项目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拥有良好的供水 (略) ,项目租赁太和县 (略) 闲置厂房,东面、南面及北面邻太和县 (略) 其余厂房,南侧外为308省道,西邻太和县 (略) 。项目周边不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项目营运期将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企业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减小其对环境的影响,在此前提下,本项目外环境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建设和周边环境相容,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要求: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等,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选址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 (略) “三线一单”图集》 (略) 生态保护红线图(详见附图3),项目不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以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2)分区管控要求

①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 (略) “三线一单”文本》,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水环境重点管控区(位置关系图见下图所示) 。

表1-3与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分析

管控单元分类环境管控要求协调性分析重点管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略)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重点管控区实施管控;依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淮河流域实施管控;依据《 (略) 地下水保护条例》《 (略)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实施管控;依据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对开发区实施管控;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略) “十三五”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略)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水污染物实施“等量替代”。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项目采用了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废气、废水及固废排放量较少;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接管前依托租赁厂区化粪池处理,接管后接入税镇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总量指标纳入税镇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图1-1本项目与水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关系


②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 (略) “三线一单”文本》,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位置关系图见下图所示)。

表1-4与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分析

管控单元分类环境管控要求协调性分析重点管控区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严格目标实施计划,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好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吹塑、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图1-2本项目与大气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关系

③土壤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略) 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图(见下图所示),项目属于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

表1-5与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分析

管控单元分类环境管控要求协调性分析一般管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一般防控区实施管控。相关规划更新后,按照最新规划要求执行企业固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图1-3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位置关系

3)环境质量底线

大气环境:根据2022年2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环境质量概要》, (略) 环境空气污染物六项基项目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 (PM2.5)、可入颗粒物 (PM10) 年均值中,PM10、PM2.5均超标,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13、0.29倍, (略) 空气质量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为不达标区。太和县依据《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从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环境经济政策、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落实和强化各方责任,发动全民广泛参与等方面着手。以达到目标指标,即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 (PM2.5) 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地表水:项目纳污水体为颍河,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环境质量概要》,安徽省阜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辖区淮河、颍河、泉河、济河、茨淮新河、洪河、谷河、西淝河、黑茨河等18条河流上共布设3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2021年阜阳境内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30个监测断面 (点位)中,水质为Ⅰ~Ⅲ类的21个,占70.00%;Ⅳ~Ⅴ类的9个,占30.00%。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氟化物。由《20 (略) 环境质量概要》中监测数据,颍河在太和段上游、阜阳段上游断面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水质标准,地表水现状达标,环境质量良好

声环境: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标准.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设备噪声经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可以达标排放,贡献值较小。

由于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有机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1),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2),在采取以上措施后根据工程分析均能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均能达标排放,产生的固废均能合理处置,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甚微,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

4)资源利用上线

项 (略) (略) , (略) 政供电。项目用水量较小,由市政自来水供给,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能源主要依 (略) 供电。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料的选用和管理和利用、污染防治等多方面的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限。

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经查询,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和鼓励类,可视为允许类,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及相关环保政策要求。

4、与相关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表1-6与《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工作步骤所在条目具体措施第三阶段: 整治深化阶段时间:2018年~2020年主要工作:巩固提升重点行业整治效果,深入拓展其他行业的VOCs整治,形成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消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一)优化产业 (略) 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产业布局。 (略) 建成区、自然保 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高污染企业。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本项目非高VOC高污染企业。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不在生态功能区内。符合(二)加快产业升级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提前淘汰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 , 本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限制 类、淘汰类项目,视为允许类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设备均不属于淘汰类、 限制类设备。符合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环境准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必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不属于园区禁止开发项目。项目对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净化效率90%。符合

(2)与《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相符性

表1-7与《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产品为塑料瓶不属于塑料购物袋,不使用废旧塑料进行生产。符合

(3)与《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

表1-8与《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

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持续落实《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整治年度VOCs综合治理项目,确保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年度计划目标。高质量开展当前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排查整治,2021年10月底前,结合本地特色产业,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 (略) 、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对检查抽测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结合“一企一案”编制,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开展整治。开展VOCs治理示范项目推选,引导推动低VOCs替代、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升级改造、运维能力提升等技术创新,以先进促后进。项目生产过程有机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及净化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0%,治理措施有效。符合

(4)与《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符合性分析

表1-9与《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符合性分析

内容《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源头削减VOCs产生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对标节能减排要求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高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焦化、铝 冶炼等新、扩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减量 置换,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石化、煤化工等项目不再新建。加快推动沿江地区制 造业绿色发展,形成一批国内领先的绿 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 应链。以清洁生产一级水平为标杆,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动我省长三角 (略) 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纺织印染、酿造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发展先进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 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严防死灰复燃。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建立涉VOCs企业信息清单制度加快推动VOCs精细化治理。实施非*烷总烃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等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印刷和记录媒介、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实施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工程,编制执行“一企一策”,推进治污设施改造升级。继续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9月底前,各地集中开展一次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省级化工园区,年内完成至少一轮走航监测、红外热成像等智能监测。提升涉VOC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水平。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项目针对各产生VOC环 节采取高效的收集措施,严格控制VOC无组织的排放,收集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 标排放。符合

(5)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性分析

表1-10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严格环境准入。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 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 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略) 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 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 “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 通知》 (环办环评〔2020〕36号) 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符合规范环评审批。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类“两高” 项目环评文件应按审批权限原则上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应对排查出的在建“两 高”项目环评文件逐一技术复核,复核重点为项 目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我 (略) 已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 核。今年,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对在建和 已投产的“两高”项目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以后应将“两高”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各地坚决遏制“两高” 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本项目不属 于“两高”项。符合

(6)与《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大气办【2021】4号)》相符性分析

表1-11与《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大气办【2021】4号)》相符性分析

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推进源头削减。鼓励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 (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7月1日前各地指导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源头替代参考目录,重点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电子等重点领域,推广非*烷总烃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并纳入年度源头削减项目管理,实现“可替尽替、应代尽代”,源头削减年度完成项目占30% 以上。项目不使用涂 料、油墨、胶黏剂、涂层剂。符合制定“一企一案” 。 (略) 等先发地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厂一方案” 编制经验,各地分行业分级指导企业编制优化“一企一案” ,明确企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梳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VOCs年排放量超过1吨的企业,督促9月30日前完成方案编制完善工作。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年排放VOCs为0.4104符合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核发为中心的VOCs管控依据,在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五大领域全 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不断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落实企业 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落实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落地,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根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 求,本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 污之前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符合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年产*只塑料包装瓶项目

项目代码

2204-*-04-01-*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略) 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308省道北100米

地理坐标

(115度31分38.051秒,33度13分25.632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6 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建设性质

R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

总投资(万元)

50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比(%)

4%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面积(m2

100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园区规划名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

园区规划审批机关:太和县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太政[2019]8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文件名称: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评审查文件名称:关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规划环评召集审查机关: (略) 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规划环评文号:太环行审[2020]38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 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根据《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30),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要求,详见附图2。

(2) 规划环评符合性

根据“关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太环行审〔2020〕38号) :《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 (2018-2030)》总体规划面积2.19km2,规划范围为:G329北侧、 (略) 南侧、万福沟西侧。规划年限为2018-2030年。产业定位为以木材加工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生态工业聚集区。

本项目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2018-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入区项目行业参考建议一览表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1- 1。

表1-1 入区项目行业一览表

行业门类行业名称入区建议木材加工类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优先选择性入区配套产业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类、家具制造、木材加工下游产品及配套行业优先选择性入区塑料制品类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塑料制品加工优先选择性入区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类禁止入区建材加工类建材加工、混凝土制造优先选择性入区农副产品深加工类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控制进入

高能耗、高污染型行业禁止入园;制革、印染、电镀、炼焦、畜牧业、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禁止入园;与园区规划产业不符的禁止入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限制和淘汰类的禁止入园;其他行业选择性入园,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为优先选择性入区行业,且与园区签订入园协议,因此本项目符合入园要求。

(3)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表1-2 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规划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产业定位以木材加工为主导, 重点扶持现有的木材、建材加工等优势产业;适当预留农副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等其他优势产业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属于园区预留的优势产业,且与园区内现有企业环境相容符合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污水由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m3/d,其中一期工程*m"/d,已建成运营。在依据报告书结论和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认真落实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基础上,该规划的实施不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由于目前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已接近满负荷运行,故税镇镇工业集聚区单独规划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税镇镇工业集聚区园区废水。本项目待税镇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投入运营/强化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理念,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坚持聚集区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将聚集区建设成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现代产业园区。项目生产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科学调整聚集区规划布局和范围。建议工业区与居住办公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聚集区边界与周围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须按相关要求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和绿化带,并控制周边居民点向工业区方向发展。应按照规划分期和开发建设推进的需求,对聚集区内的部分企业不合理布局进行有序的改造、搬迁和安置。妥善做好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项目租赁太和县 (略) 闲置厂房,东面、南面及北面邻太和县 (略) 厂房,南侧外为308省道,西邻太和县 (略) 。本项目废气均能沟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及居民区影响较小,故本项目与周边环境相容符合按照规划“三轴、三片、两心”的空间结构,合理设置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统筹规划并优先建设供电、集中供水、集中供热、中水回用、建成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设施。本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集聚区三片区内,由园区统一供电、供水、厂区内单独建设危废暂存间符合切实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原则,做好项目筛选,确保入区项目与产业定位一致。入区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划区内排污总量控制 (略) 生态环境局确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入区项目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聚集区企业污染治理措施,提高各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不属于园区禁止入园企业,且与园区内现有企业环境相容,项目要认真履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符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环境敏感点防护措施和环境、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不受影响。做好对区域水环境以及周边大气环境的跟踪监测与管理。聚集区内相关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建设完善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 (略) 。本项目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 自行监测计划安排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系统符合严格限制工业项目开采使用地下水;要针对聚集区建设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督促指导各项应急制度建设和各项措施、设施的落实。太和县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入区企业环境行为、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等环境监管,加强聚集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帮助。本项目用水由园 (略) 供给,不开采地下水符合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选址合理、可行,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为塑料包装瓶,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确定行业类别为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可视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另外项目已经在太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为 2204-*-04-01-*,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 (略) 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308省道北100米,项目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拥有良好的供水 (略) ,项目租赁太和县 (略) 闲置厂房,东面、南面及北面邻太和县 (略) 其余厂房,南侧外为308省道,西邻太和县 (略) 。项目周边不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项目营运期将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企业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减小其对环境的影响,在此前提下,本项目外环境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建设和周边环境相容,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要求: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等,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选址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 (略) “三线一单”图集》 (略) 生态保护红线图(详见附图3),项目不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以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2)分区管控要求

①水环境管控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 (略) “三线一单”文本》,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水环境重点管控区(位置关系图见下图所示) 。

表1-3与水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分析

管控单元分类环境管控要求协调性分析重点管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略)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重点管控区实施管控;依据《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淮河流域实施管控;依据《 (略) 地下水保护条例》《 (略)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实施管控;依据开发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对开发区实施管控;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略) “十三五”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略)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水污染物实施“等量替代”。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项目采用了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废气、废水及固废排放量较少;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接管前依托租赁厂区化粪池处理,接管后接入税镇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总量指标纳入税镇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图1-1本项目与水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关系


②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 (略) “三线一单”文本》,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位置关系图见下图所示)。

表1-4与大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分析

管控单元分类环境管控要求协调性分析重点管控区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严格目标实施计划,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质量好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吹塑、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图1-2本项目与大气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关系

③土壤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略) 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图(见下图所示),项目属于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

表1-5与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分析

管控单元分类环境管控要求协调性分析一般管控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一般防控区实施管控。相关规划更新后,按照最新规划要求执行企业固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图1-3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风险分区管控位置关系

3)环境质量底线

大气环境:根据2022年2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环境质量概要》, (略) 环境空气污染物六项基项目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 (PM2.5)、可入颗粒物 (PM10) 年均值中,PM10、PM2.5均超标,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13、0.29倍, (略) 空气质量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为不达标区。太和县依据《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从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落实环境经济政策、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落实和强化各方责任,发动全民广泛参与等方面着手。以达到目标指标,即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 (PM2.5) 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地表水:项目纳污水体为颍河,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环境质量概要》,安徽省阜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辖区淮河、颍河、泉河、济河、茨淮新河、洪河、谷河、西淝河、黑茨河等18条河流上共布设30个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2021年阜阳境内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30个监测断面 (点位)中,水质为Ⅰ~Ⅲ类的21个,占70.00%;Ⅳ~Ⅴ类的9个,占30.00%。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氟化物。由《20 (略) 环境质量概要》中监测数据,颍河在太和段上游、阜阳段上游断面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水质标准,地表水现状达标,环境质量良好

声环境: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3类标准.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设备噪声经减振、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可以达标排放,贡献值较小。

由于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有机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1),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DA002),在采取以上措施后根据工程分析均能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均能达标排放,产生的固废均能合理处置,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甚微,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

4)资源利用上线

项 (略) (略) , (略) 政供电。项目用水量较小,由市政自来水供给,可满足项目用水需求;能源主要依 (略) 供电。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料的选用和管理和利用、污染防治等多方面的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限。

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经查询,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和鼓励类,可视为允许类,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及相关环保政策要求。

4、与相关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表1-6与《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工作步骤所在条目具体措施第三阶段: 整治深化阶段时间:2018年~2020年主要工作:巩固提升重点行业整治效果,深入拓展其他行业的VOCs整治,形成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消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一)优化产业 (略) 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产业布局。 (略) 建成区、自然保 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高污染企业。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本项目非高VOC高污染企业。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不在生态功能区内。符合(二)加快产业升级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提前淘汰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 , 本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限制 类、淘汰类项目,视为允许类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设备均不属于淘汰类、 限制类设备。符合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环境准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必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项目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不属于园区禁止开发项目。项目对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净化效率90%。符合

(2)与《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相符性

表1-7与《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产品为塑料瓶不属于塑料购物袋,不使用废旧塑料进行生产。符合

(3)与《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

表1-8与《安徽省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

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持续落实《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整治年度VOCs综合治理项目,确保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年度计划目标。高质量开展当前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问题排查整治,2021年10月底前,结合本地特色产业,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 (略) 、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对检查抽测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结合“一企一案”编制,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开展整治。开展VOCs治理示范项目推选,引导推动低VOCs替代、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升级改造、运维能力提升等技术创新,以先进促后进。项目生产过程有机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及净化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0%,治理措施有效。符合

(4)与《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符合性分析

表1-9与《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符合性分析

内容《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源头削减VOCs产生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对标节能减排要求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加大落后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高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焦化、铝 冶炼等新、扩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减量 置换,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石化、煤化工等项目不再新建。加快推动沿江地区制 造业绿色发展,形成一批国内领先的绿 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 应链。以清洁生产一级水平为标杆,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动我省长三角 (略) 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纺织印染、酿造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发展先进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 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严防死灰复燃。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建立涉VOCs企业信息清单制度加快推动VOCs精细化治理。实施非*烷总烃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等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进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印刷和记录媒介、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实施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工程,编制执行“一企一策”,推进治污设施改造升级。继续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9月底前,各地集中开展一次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省级化工园区,年内完成至少一轮走航监测、红外热成像等智能监测。提升涉VOCs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水平。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项目针对各产生VOC环 节采取高效的收集措施,严格控制VOC无组织的排放,收集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 标排放。符合

(5)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性分析

表1-10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严格环境准入。各地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 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 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批; (略) 应按国家推长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对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两高”项目的 环评文件一律不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 “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 通知》 (环办环评〔2020〕36号) 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相应的减排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符合规范环评审批。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类“两高” 项目环评文件应按审批权限原则上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等项目应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符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应对排查出的在建“两 高”项目环评文件逐一技术复核,复核重点为项 目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我 (略) 已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 核。今年,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对在建和 已投产的“两高”项目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以后应将“两高”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各地坚决遏制“两高” 项目盲目发展落实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本项目不属 于“两高”项。符合

(6)与《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大气办【2021】4号)》相符性分析

表1-11与《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皖大气办【2021】4号)》相符性分析

安徽省大气办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本项目情况相符性重点推进源头削减。鼓励支持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 (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进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7月1日前各地指导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源头替代参考目录,重点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电子等重点领域,推广非*烷总烃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并纳入年度源头削减项目管理,实现“可替尽替、应代尽代”,源头削减年度完成项目占30% 以上。项目不使用涂 料、油墨、胶黏剂、涂层剂。符合制定“一企一案” 。 (略) 等先发地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企业“一厂一方案” 编制经验,各地分行业分级指导企业编制优化“一企一案” ,明确企业VOCs综合治理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梳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VOCs年排放量超过1吨的企业,督促9月30日前完成方案编制完善工作。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年排放VOCs为0.4104符合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核发为中心的VOCs管控依据,在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五大领域全 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不断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落实企业 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落实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落地,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根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 求,本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 污之前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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