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进驻各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现将《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略) 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本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在开展政务服务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水保、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典当、培训、鉴定等机构;
(四)信息、技术、工程造价、汽车信息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机构;
(六)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交通运输、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其他中介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2.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措施
实行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县审批局进行登记,县审批局将定期对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公示, (略) 场主体自由选取中介服务,构建 (略) 场环境。
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审批局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 (略) 场。
不断完善“ (略) ”平台服务功能,引导更多 (略) , (略) 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五、其他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
(二)本制度由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科室、进驻各窗口: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现将《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
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略) 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本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在开展政务服务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房产、土地、水保、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典当、培训、鉴定等机构;
(四)信息、技术、工程造价、汽车信息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机构;
(六)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交通运输、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其他中介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管理内容
(一)规范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2.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二)严禁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措施
实行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县审批局进行登记,县审批局将定期对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公示, (略) 场主体自由选取中介服务,构建 (略) 场环境。
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县审批局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 (略) 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 (略) 场。
不断完善“ (略) ”平台服务功能,引导更多 (略) , (略) 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五、其他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
(二)本制度由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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