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大埔工业街12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常平镇大埔工业街12号101室(北纬:22° 58" 58.574",东经:113° 58" 39.271"),主要从事硅胶勺子手柄的加工生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混合、油压成型工序有组织,产生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圆形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产生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产生非*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达到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保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52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大埔工业街12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常平镇大埔工业街12号101室(北纬:22° 58" 58.574",东经:113° 58" 39.271"),主要从事硅胶勺子手柄的加工生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混合、油压成型工序有组织,产生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圆形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产生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产生非*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达到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保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天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52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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