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公示版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公示版

平泉市市 (略)

(略) 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2] (略)

当事人:承德 (略)


(略) :平泉市平泉镇双桥街

经营范围:食品、针织品、纺织品、保健食品、卫生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产品、化妆品、初级农产品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刘启利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4月27日,承德市市 (略) 执法人员协同河北德诺商品 (略) 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承德 (略) 经营的姜(2022年4月27日购进)进行了抽样。2022年5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 (略) 检验, (略) 为:DNSPJD22A 点击查看>>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9日,我局收到河北德诺商品 (略) 的检验报告(DNSPJD22A 点击查看>> )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 点击查看>> 30),于2022年5月19日送达至承德 (略) 。告知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或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平市监食流责通[2022]6号)和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2022年5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验收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4月27日,从平泉镇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姜。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姚立龙),进货时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进货票据。这个批次的姜共购进50公斤,4.6元/公斤,货值230元。销售是5.16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交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验收检查,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姚立龙于2022年4月11日,从高碑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姜50件,每件53元,货值2650元。该批姜是电话订货,通过物流配送来的,代办人是荀景辉。进货时姚立龙索取了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2022年4月27日销售给家福超市50公斤,4.6元/公斤。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姚立龙菜店调查时,该 (略) 销售。。

2022年5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 (略) 对姜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DNSPJD22A 点击查看>>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 (略) 为:NCP 点击查看>> 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的姜抽样的事实。

2、2022年5月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 (略) 内,已经没有进货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姜的事实。

3、2022年5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 (略) 对姜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DNSPJD22A 点击查看>>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4、2022年5月2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当事人当事人2022年4月27日,从平泉镇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姜。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姚立龙),进货时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进货票据。这个批次的姜共购进50公斤,4.6元/公斤,货值230元。销售是5.16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到2022年5 (略) 送达检验报告时,上 (略) 销售。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5、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联系电话,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7、2022年5月23日,赵淑贤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略) 处理该案件的合法资格。

8、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通知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没有产品被召回。

9、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验收检查,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10、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进行检查,该店内没有2022年4月27日销售给承德 (略) 的同批次姜。姚立龙提供了2022年4月11日,从高碑店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姜的票据、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说明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姚立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 (略) 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7月7日,向当事人 (略) 罚告知书( (略) 告【2022】 (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略) 罚, (略) 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姜,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略) 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 (略) (略)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 (略) 罚)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姜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 (略) 理。决定对 (略) 罚如下: (略) 罚。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 (略) 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 (略) 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 (略)


2022年7月26日

(市 (略) (略) 会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平泉市市 (略)

(略) 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2] (略)

当事人:承德 (略)


(略) :平泉市平泉镇双桥街

经营范围:食品、针织品、纺织品、保健食品、卫生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产品、化妆品、初级农产品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刘启利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4月27日,承德市市 (略) 执法人员协同河北德诺商品 (略) 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承德 (略) 经营的姜(2022年4月27日购进)进行了抽样。2022年5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 (略) 检验, (略) 为:DNSPJD22A 点击查看>>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9日,我局收到河北德诺商品 (略) 的检验报告(DNSPJD22A 点击查看>> )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 点击查看>> 30),于2022年5月19日送达至承德 (略) 。告知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或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平市监食流责通[2022]6号)和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2022年5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验收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4月27日,从平泉镇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姜。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姚立龙),进货时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进货票据。这个批次的姜共购进50公斤,4.6元/公斤,货值230元。销售是5.16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交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验收检查,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姚立龙于2022年4月11日,从高碑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姜50件,每件53元,货值2650元。该批姜是电话订货,通过物流配送来的,代办人是荀景辉。进货时姚立龙索取了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2022年4月27日销售给家福超市50公斤,4.6元/公斤。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姚立龙菜店调查时,该 (略) 销售。。

2022年5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 (略) 对姜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DNSPJD22A 点击查看>>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 (略) 为:NCP 点击查看>> 3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的姜抽样的事实。

2、2022年5月1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 (略) 内,已经没有进货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姜的事实。

3、2022年5月17日,经河北德诺商品 (略) 对姜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DNSPJD22A 点击查看>>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4、2022年5月23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当事人当事人2022年4月27日,从平泉镇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姜。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姚立龙),进货时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进货票据。这个批次的姜共购进50公斤,4.6元/公斤,货值230元。销售是5.16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到2022年5 (略) 送达检验报告时,上 (略) 销售。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公司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交排查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5、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联系电话,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7、2022年5月23日,赵淑贤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略) 处理该案件的合法资格。

8、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通知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没有产品被召回。

9、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验收检查,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10、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进行检查,该店内没有2022年4月27日销售给承德 (略) 的同批次姜。姚立龙提供了2022年4月11日,从高碑店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姜的票据、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说明平泉市平泉镇姚立龙蔬菜店(姚立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 (略) 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7月7日,向当事人 (略) 罚告知书( (略) 告【2022】 (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略) 罚, (略) 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姜,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略) 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 (略) (略) 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 (略) 罚)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姜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 (略) 理。决定对 (略) 罚如下: (略) 罚。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不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 (略) 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 (略) 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 (略)


2022年7月26日

(市 (略) (略) 会 (略) 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