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威铭玩具模型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东莞市威铭玩具模型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威铭玩具模型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 (略) 8号1号楼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建设项目选址于 (略) 常平镇 (略) 8号1号楼,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为8000m2。本项目主要从事无人机配件生产,年产无人机配件*件和塑胶件*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及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要求后, (略)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自动喷漆机废水交由零星废水处理单位。废气:项目破碎、投料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设施,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拟将注塑、移印、丝印、人工补色、烘干、点胶烘干、混合搅拌、倒模、抽真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气筒),则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此外,项目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可满足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标准要求。喷漆、喷漆后晾干/固化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通过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此外,项目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部分无组织排放,VOCs可满足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塑胶打磨、钻孔工序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塑胶打磨、钻孔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未经收集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粒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的机械通风,保证换风通风效果,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对外界大气环境影响不大。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的油烟由内置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浓度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2.0mg/m?)。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2-09-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拟不予批准。经审查,该环评报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二、项目概况描述不清。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威铭玩具模型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 (略) 8号1号楼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建设项目选址于 (略) 常平镇 (略) 8号1号楼,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为8000m2。本项目主要从事无人机配件生产,年产无人机配件*件和塑胶件*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及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要求后, (略)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自动喷漆机废水交由零星废水处理单位。废气:项目破碎、投料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设施,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拟将注塑、移印、丝印、人工补色、烘干、点胶烘干、混合搅拌、倒模、抽真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气筒),则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此外,项目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可满足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标准要求。喷漆、喷漆后晾干/固化产生的废气经收集通过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此外,项目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部分无组织排放,VOCs可满足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塑胶打磨、钻孔工序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塑胶打磨、钻孔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未经收集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粒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的机械通风,保证换风通风效果,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对外界大气环境影响不大。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的油烟由内置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浓度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2.0mg/m?)。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2-09-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拟不予批准。经审查,该环评报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二、项目概况描述不清。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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