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2〕6号-2022-09-2708:56:55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蒲城环罚〔2022〕6号-2022-09-2708:56:55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2〕6 号
蒲城县宜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C8UL9M
地址: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四组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蔡团赞
我局于 202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年产*立方米新型环保模压制品生产线项目正在建设,2000平米钢结构厂房已基本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22年8月18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 (略) 经理许继刚提供的蒲城县宜泰 (略) 营业执照、蒲城县宜泰 (略) 总经理蔡团赞和经理许继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17-*-04-01-*,总投资:*元,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略)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5%罚款,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佰万元整(¥*.00元)1%的罚款,罚款*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蒲城环罚〔2022〕6 号
蒲城县宜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YC8UL9M
地址: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四组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蔡团赞
我局于 202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年产*立方米新型环保模压制品生产线项目正在建设,2000平米钢结构厂房已基本建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文件。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2022年8月18日现场执 (略) 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202 (略) 经理许继刚提供的蒲城县宜泰 (略) 营业执照、蒲城县宜泰 (略) 总经理蔡团赞和经理许继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17-*-04-01-*,总投资:*元,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 (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蒲城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 (略) 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5%罚款,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佰万元整(¥*.00元)1%的罚款,罚款*万元整(¥*.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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