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昭阳生物科技膨化大豆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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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昭阳生物科技膨化大豆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昭阳生物科技膨化大豆生产加工项目

天津 (略)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 (略) 97号

(略) 鼎 (略)

建设两条膨化大豆粉加工生产线,年产量可达到*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一)投料粉尘和粉碎粉尘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两根20米高的排气筒P1(生产线1)、P2(生产线2)排放;入待粉仓粉尘、入待膨化仓粉尘、冷却粉尘、入待破碎仓粉尘、破碎粉尘、入成品暂存仓粉尘、包装粉尘收集后,冷却粉尘经“沙克龙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其他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两根20米高的排气筒P3(生产线1)、P4(生产线2)排放;膨化过程产生的膨化异味由翻版冷却器的排气口经集气管道排至“沙克龙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两根20米高的排气筒P3(生产线1)、P4(生产线2)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其中排气筒P1-P4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3、P4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P5排气筒排放的食堂油烟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644-2016)表1标准要求。

未收集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连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经废水 (略) (略) ,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杂物和铁质杂质、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沾染废物、检验废物、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2年9月27日-10月8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昭阳生物科技膨化大豆生产加工项目

天津 (略)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 (略) 97号

(略) 鼎 (略)

建设两条膨化大豆粉加工生产线,年产量可达到*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一)投料粉尘和粉碎粉尘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两根20米高的排气筒P1(生产线1)、P2(生产线2)排放;入待粉仓粉尘、入待膨化仓粉尘、冷却粉尘、入待破碎仓粉尘、破碎粉尘、入成品暂存仓粉尘、包装粉尘收集后,冷却粉尘经“沙克龙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其他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两根20米高的排气筒P3(生产线1)、P4(生产线2)排放;膨化过程产生的膨化异味由翻版冷却器的排气口经集气管道排至“沙克龙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两根20米高的排气筒P3(生产线1)、P4(生产线2)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其中排气筒P1-P4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3、P4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排放限值要求;P5排气筒排放的食堂油烟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644-2016)表1标准要求。

未收集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至车间内,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连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经废水 (略) (略) ,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杂物和铁质杂质、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沾染废物、检验废物、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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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10月8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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