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平泉镇艳文生鲜超市(李艳丽)处罚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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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平泉镇艳文生鲜超市(李艳丽)处罚决定书(公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93号

当事人: (略) 平泉镇 (略) (李艳丽)

经营者:李艳丽


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饮料、日用杂品(不含鲜花和陶瓷)、卫生用品、烟、文具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卧龙镇分局执法人员 (略) 平泉镇 (略) 销售水果罐头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 (略) (略) (略) 的“燕春”牌水果罐头放入柜台中进行销售,未有标价签,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称共购进5瓶、销售2瓶,柜台中剩余3瓶,未建立有关财务账目。无账目记载。无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2年6月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2年6月2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或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2年6月2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啤酒、饮料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于2022年6 (略) 监罚告〔2022〕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截止到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未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8.3,本案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2〕93号

当事人: (略) 平泉镇 (略) (李艳丽)

经营者:李艳丽


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饮料、日用杂品(不含鲜花和陶瓷)、卫生用品、烟、文具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卧龙镇分局执法人员 (略) 平泉镇 (略) 销售水果罐头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 (略) (略) (略) 的“燕春”牌水果罐头放入柜台中进行销售,未有标价签,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称共购进5瓶、销售2瓶,柜台中剩余3瓶,未建立有关财务账目。无账目记载。无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2年6月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2年6月2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或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2年6月2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啤酒、饮料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局于2022年6 (略) 监罚告〔2022〕9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截止到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未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水果罐头无标价签,未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8.3,本案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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